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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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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程序
1.施工合同解除应在法定或约定的行使期限内进行。
合同解除应在法定或约定的行使期限内进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实践中应安排专人对比《民法典》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保留合同解除的证据,并及时在行使期限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或诉讼方式送达对方。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了两种行使解除权方式,一种是通知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另一种是诉讼解除,解除合同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这里的通知最好是按照工商登记记载的注册地址或是合同约定的地址进行书面通知。对于约定电子邮件的可以邮件通知,也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尽量不要口头通知。对于签证,由于实务中签收人不一定能代表接收人,尽量不要采用签证上签字的方式来通知,对于项目部经过明确授权的可以向其送达解除通知,项目部应盖章签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解除通知往往比较简易,需要通过书面的解除协议来明确施工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解除协议中应明确:已完工程量、已完工程造价结算与审计(标准、时间等)、剩余材料的交接保管与归属、违约金及损失分担、剩余工程款的领取、质保金退还、工程有关债务的承担、工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人和机械的退场时间及方式、验收资料的交接与配合验收,工程质量责任、保修责任、后续施工方进场保障、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已完成工程量的统计必须双方均在现场采用照片、视频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
承包人如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协商解除
《民法典》562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附条件解除
《民法典》562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即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预期违约不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债务,而非次要债务。预期违约侵犯的不是合同中现在的权益,而是未来的权益。当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提前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当真实违约发生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3)、4)而言,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并非非常重要,即使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履行也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情况不允许立即解除合同,但是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
施工合同解除诉讼——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索赔纠纷案
发包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在尚未全面开工之前即告终止,如机械地适用施工合同中所列明可补偿项目、排除对承包人确实为案涉工程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将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摘要】
2016年11月25日,发包人组织案涉工程项目招标,承包人受邀参加投标工作,但因发包人原因多次暂停招标又多次再次通知继续招标。
2017年9月4日,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整个过程长达十个月之久,并于2018年3月31日,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中标案涉工程后,根据发包人要求立即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11月进入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了样板间区域的施工、工程项目施工之前所必须完成的结构改造施工准备工作、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了检测工作、材料和工艺样品的准备工作及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施工前必要的勘查测绘工作等,同时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多次变更方案设计图纸。
2018年11月1日,发包人联合房东物业以未办理《出入证》为由拒绝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
2018年11月30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善后处理事宜的函》,通知中表明发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2.1.7条约定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年2月26日,承包人依据《建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对于争议焦点1,在处理承包人主张的费用、损失时,仲裁庭将在参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2.1.7条①列举项目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承包人主张的费用、损失做出认定。
对于争议焦点2,仲裁庭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进展情况(已完成部分所占比例)、合同总价款、“承包商费率明细表”中约定的利润率等因素,仲裁庭酌情支持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金额。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程合同解除申请”的相关知识。《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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