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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经济纠纷官司案例(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案例)

2024-01-1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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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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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法院怎么判?

原告黄某某称,201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郭某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或直接代被告刷卡等方式向被告进行本金支付,金额为754 687元。借款后,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郭某则称,被告与原告系情侣关系,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均为原告给被告的生活费,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恋爱是婚姻的前提,这是个甜蜜与互信的阶段,但没有成功走到一起的情侣间往往会发生一些金钱纠纷,那么情侣之间存在的金钱来往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这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普通百姓都很关心法律是如何来界定情侣间的经济纠纷。

情侣关系是较特殊的一种人身关系,黄某某与郭某谈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葛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分的清,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情侣间发生的金钱来往都是没法区分的,这要看二者间对某笔金钱是否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是可以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

本案中,黄某某主张在与郭某恋爱期间给郭某的70余万元是借款,但黄某某并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法院对黄某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谈恋爱本是甜蜜、幸福的,大部分人恋爱的目的都是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生伴侣,因此在恋爱中涉及的物质及金钱往来就不会分彼此,这是对对方的一种完全信任,如果在二人分手后,付出多的一方都要让对方返还二人共同的花销,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流观念,不合公序良俗。“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像恋爱这种亲密的关系都要时刻提防对方,那么人与人之间哪里还会有信任,社会又如何发展?

该案的判决对社会中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不仅限于情侣关系)人物之间在进行金钱交易时起一定的指引作用,首先告诫人们对待恋爱不要如此戒备,单纯的恋爱关系才是二人长远发展的前提,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是基于喜爱与信任,而不是一味的猜忌与设防,这对人类的繁衍生息是十分不利的。其次,如果在恋爱关系中或者是其他某种特殊关系中,的确遇到还不能完全信任且涉及金额较大的金钱来往时,双方可就该事项达成一个明确的约定,约定也并非就是表示对对方的不信任,这只是一个规范行为,可以避免将来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让百姓的日常活动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社会活动起一定的指引作用。

该案件就事实和程序来说,属于较简单的案件,但是案件涉及的特殊人身关系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却是比较复杂的,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了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断案,还应该考虑公序良俗的存在,将该类案件放大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与指引上看,才能更全面、更准确的处理案件,彰显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恋人分手后,出现经济纠纷怎么办?

2020年底,安康小伙小王(化名)和丽丽(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第一印象都还不错,遂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见面后,小王给丽丽父母包了1万元的“见面红包”。随后,两家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订婚当天,小王给付了丽丽10万元彩礼。订婚后,两个年轻人开始同居生活,小王陆续为丽丽购买首饰、衣服、鞋包等,再加上红包、转账,共花费3万元。不料双方最终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不到半年时间便分手了。之后,两家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无奈之下,小王将丽丽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首饰、红包等,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给丽丽父母的1万元“见面红包”以及订婚当天给付丽丽的10万元彩礼,均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属于彩礼范畴,应予以返还,其他钱款属于赠与,不予返还。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二人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及其他因素后,酌定由丽丽及其父母返还小王80%的彩礼8.8万元。

【法官说法】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马娟

“一般情况下,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属于爱意表达的自愿赠与,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除外。”马娟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给付的彩礼是应当退还的。“彩礼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家属依据习俗,向另一方及其家属给付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像案例中的‘见面红包’及订婚彩礼就属于此类范畴。”马娟补充说。

那彩礼范畴之外的其他钱款、礼物是否需要退还呢?马娟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所赠财产一旦交付,赠与合同便生效,此时,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但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法院对情侣恋爱中互赠财物的性质的确定,会充分考虑常情常理,通常要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转款时间数额是否规律、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和特殊节日纪念日等综合分析判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在特殊时间节点或以特殊数字形式进行的给付,比如在七夕节等时间节点,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明显表达爱慕之意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方无须返还;二是在非特殊时间节点,金额数字也不具有特殊含义,但却注明“爱你”“想你”等甜言蜜语的,此类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三是既非特殊时间特殊金额数字,也没有表达爱意的备注,则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消费、借贷等,需要结合双方证据来具体认定;四是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附有条件或目的,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彩礼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是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需要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马娟提醒:爱情值得人们去勇敢追求与悉心呵护,但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要以诚相待、理智婚恋,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双方也应积极沟通协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情侣之间经济纠纷官司案例(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案例)”的相关知识。 裁判结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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