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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举证期限为(被告的举证期限为多久)

2024-01-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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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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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

法律主观:

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且进行答辩,所以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期限是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

法律客观:

举证期限,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法官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要求和限制。行政诉讼中,规范举证期限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规范的当事人首先是被告,其次才是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明确,未经申请和批准,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应注意在程序上把握好。对原告和第三人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但《行政证据规定》第七条明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因正当事由经申请和批准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不予接纳。

行政诉讼法被告举证期限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民事诉讼,被告收到传票之后,举证期和答辩期需要申请吗?是在开庭之前还是开庭之后?

开庭之后。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一般法院需要给被告7天左右的举证期,所以说开庭时间一般定在法官接收案件的7天以后了。当然如果被告不需要举证期限的除外,有些被告当天通知当天就愿意来解决纠纷,那是最好不过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为15天,普通程序的案件举证期为30天。

诉讼的审理期限为1个月,经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说即使被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举证期或者延期开庭,也不能超过审限,而且开庭后还需要预留一定的调查、书写文书及送达文书的时间,所以大部分法官不会把案件排到审限将至的时候开庭。

扩展资料

被告收到传票后可以做哪些事实际上是由被告所处的法定期间所决定的。被告自收到传票的那一刻起已经进入到了答辩期。法律规定答辩期为15天,自被告收到传票起诉状后次日起计算。

在答辩期内,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案件事实发表自己不同的观点阐述自己的法律依据,并形成书面的答辩状提交法庭。这个规定也体现了原被告之间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正所谓你有你的起诉状我有的我答辩状。

在答辩期内,被告除了可以提交答辩状外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反诉。所谓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除了要求原被告必须一样外,一定要注意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如果没有牵连关系,法院将对反诉不予受理。法院一旦受理反诉后会通知你缴纳诉讼费,并将反诉状副本发给对方,然后另定开庭时间将反诉本诉一并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十五日。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提供的,会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举证的期限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1、《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为其举证期限。

2、上述条款没有规定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不利于操作,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10日起颁布施行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该解释明确了被告不举证或者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3、上述解释对“正当理由”的规定过于笼统,无形中给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增加了自由解释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也不好把握。在具体操作上也缺乏法律依据。

故在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款规定,“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时限,应当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方能逾期提供证据,在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事由消除后的十日内,被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的,将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三、被告举证的内容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被告应当在受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问题

15日内,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15日内。而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时效性决定了决策在特定时间内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扩展资料:

1、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举证期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最重要程序法,了解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无论是对什么人来说,都是有用的,指不定在什么时候就会用上。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规定了关于申请撤回起诉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2)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3)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第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5)第一百五十九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6)第一百六十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7)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8)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民事诉讼撤诉程序(一)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二)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和原告缺席判决的区别: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2款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即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后果: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被告的举证期限为(被告的举证期限为多久)”的相关知识。举证期限,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法官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要求和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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