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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工程承揽合同(承包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2024-01-0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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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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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 施工承包合同属于 承揽合同 吗

施工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 建设工程合同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二、承揽合同的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 承揽合同 的 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 租赁合同 、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在主体、合同标的的限定性、第三人的参与、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定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的是怎样的一种合同,这样才能掌握主动。

建筑施工承揽合同是怎样的?

建筑安装施工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锦湘建材C、D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揽合同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一、工程概括工程名称:锦湘建材城建筑施工工程。工程地点:涟溪路(原三粮站)工程规模: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建筑层高按本合同____________规定(施工中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以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湖南视点建筑设计院(2010)设055号图施工(本合同和甲方有规定的另按规定执行)其具体承包范围为C、D栋地圈梁以上工程。

一、主体:

1、地下一层,地上七层(框架剪力墙结构、砖混结构)。

2、楼层高度:地下室为______米_____米,商铺一、二层为_______米,住宅楼三层至七层为3米,C栋加隔墙。3、地下一层,商铺:一层、二层乙方必须采用标准钢管支模。4、所有厕所不填渣、不安大便器,但要具备做试水试验,其它按图施工。

二、屋面工程:1、屋面构架。2、钢线屋面。

三、门窗洞工程:1、门窗洞必须按图施工,各门窗安好后做好修补工程。

四、装饰工程:1、裙楼商业部分室内和住宅楼部分:公用楼梯间,歇台铺贴梯搬砖和地板砖。2、室外装饰:地下室、商业一、二层采贴20cm×40cm文化砖,标准住宅楼外墙和屋顶构架采用10cm×10cm通体瓷砖贴,其他部位具体做法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

五、附属工程及地面:1、包C、D栋明沟散水:(土方挖回填不包)2、地面找平。

三、承揽方式及内容

1、该工程采取揽工、摊销、加工、制作、机械设备、提升设备、材料但不包含税金承揽方式。①、揽工指:泥付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及各种持证操作工等其他杂工。②、承揽摊销材料:架管、扣件、门架中顶、模板木方、竹架板、种、螺帽、螺杆(不包止水螺杆)元丝、蝴蝶扣、砂轮片、木靠尺、铝合金靠尺、铲、靶子、扁担、簸箕、步步紧扣件、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网等所有没有嵌入墙体内的相关耗材。③、机械设备:搅拌机(500#)铲车、5610#塔吊、切割机、电焊机、提升机、振动设备、电线电缆、灯具、钢筋工、木工、架子工、泥付工所需要的所有机械设备等。四、工程期限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开工日以甲方通知开工令为准,C#、D#栋必须在开工令发出后9个月内完工,如甲方增加工程量按实增补工期。2、所有工期包括雨季,但不包括冰冻,完工工期以明沟散水完工为准。五、工程结算方式1、本工程标定壹佰捌拾元/_固定价大包干。2、工程量:从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具体计算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变更通知单和签证单等实际建筑面积估算。3、自本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止,若省市政府或省市主管造价部门出台新的定额或新的劳工计价文件,本工程一律不执行、不调整。

六、工程付款方式

1、主体工程:按时完成负一层主体,付该负一层工程款60%,按时完成C、D栋商铺第一层,负该层工程款_60%_,按时完成C、D栋第二层,付该层工程款_60%_,按时完成C、D栋第三至第四层,付该两层_60%_,按时完成C、D栋第五层至第七层屋顶覆盖三层_60%_。

2、装修部分:内外装修每各完成3层,付该栋3层工程款_30%_或甲方按计划付款。

3、工程全部竣工完成付总工程款99%,其余保修一年后付清。

七、合同履约金

1、甲方与乙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乙方必付保证金:壹拾万元给甲方,不计息。2、保证金待本工程主体封顶退伍万,工程架子落地退余下的伍万,如乙方有违约保证金按违约条款扣除。

八、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本工程为合格工程。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受规定处罚。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冷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械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九、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乙方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2、甲方按时为乙方提供施工材料,但不包合同第二条材料等。3、根据该工程的施工工段进度,按时支付该工程工段的工程款。4、甲方提供C、D栋、负一层,商铺一、二层商品砼泵送,其它现搅拌砼垂直运输归乙方承担。5、甲方只提供电源点进工地和塔吊上两盏照明灯。

十、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必须提供前四天报送材料所需量,以免影响乙方进度,因乙方延误造成损失归其负责。1、乙方自主雇请民工组织施工,民工进场的临时食宿、生活用品、用煤、气等均由乙方负责安排解决,且乙方雇请的民工与甲方和其他公司无关。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蓝图及合同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并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管理,并达到质量合格等级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自己各个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部,杜绝盲目蛮干和违章施工,如不戴安全帽和穿凉拖鞋进行施工的,甲方发现罚款每人50元,随地大小便罚款每人100元/次,如发生班组人员在工地内打架,斗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归乙方负责并罚款壹万元整,因乙方施工原因,发生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归乙方自理承担,甲方和其他公司概不负责,如乙方各班组发生伤害事故归乙方负责,但乙方民工从年月日可享受工程施工场内各种保险,所赔办理手续归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承包工工程承揽合同(承包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主体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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