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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无效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合同条款效力)

2024-01-0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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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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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合同无效的债权能否转让

法律主观:

(一)合同无效,但债权的转让仍然有效。

债权转让合同虽然需以基础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二者属于有关联而互相独立的关系。基础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内效能是指债款转让在转让两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作的法令效能。具体表现为:,(一)债款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悉数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款人成为权力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联系,由受让人替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力转让,则受让人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债款人。

(二)在转让合同权力时从归于主债款的从权力,如抵押权、利息债款、定金债款、违约金债款及危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力的移转而发作移转,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在外。

(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力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力瑕疵。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债权的转让只要符合转让条件,通过依法转让了的债权也是能生效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 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 股权转让 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 债权债务 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 违约责任 。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 股权转让合同 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 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四、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1、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 《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2、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 公司章程 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 合同法 》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 转让合同 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3、 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 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4、“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 阴阳合同 ”。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 法规 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 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于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合同变更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变更后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后还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当事人在原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变更包括: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1. 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2.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4. 合同形式不合法,如未采用书面形式;

5. 合同内容不合法,如涉及违法、欺诈等行为。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主体资格不符、内容违法、标的物有争议、形式不合法以及意思表示不真实。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这些因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标的物有争议或已出租抵押质押、形式不合法以及内容不合法。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转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标的物禁止或限制转让、形式不合法以及内容不合法。这些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被认定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是《民法典》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权力并不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干涉,而是由合同当事人最终确定合同的效力。那么你知道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下面跟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签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可撤销合同就是指不真实的合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原合同无效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合同条款效力)”的相关知识。在转让合同权力时从归于主债款的从权力,如抵押权、利息债款、定金债款、违约金债款及危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力的移转而发作移转,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自身的在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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