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工程承包人垫资款的性质及其保

2021-11-01 20:35

309人已浏览

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已帮助 520

好评0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工程承包人垫资款的性质及其保护问题

在建设市场中,尽管有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规定禁止工程建设者带资承包的规定,但垫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其个中原因是不言而喻的。对此,对垫资形成的债权的性质及其是否保护和保护的方式一直存有争议。肯定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工程价款作为合法债权保护,并作为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归为优先受偿的范围;否定者认为垫资行为无效,将承包人所垫资作为发包人应予返还的普通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垫资债权自然被排除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就曾以垫资的约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垫资约定无效

但目前司法实践基本达成共识,一般以合同法确定的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不再以三部委的规定来确认该垫资约定无效。最高法院在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予以了明确和肯定。但问题是,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而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那么,是否意味着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只能按普通债权对待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妥。为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有必要再次阐述其理由。前面已经分析了工程价款的基本构成,在实际施工中,以上价款一般应由发包人按照预算一次分期预付给承包人,通常是分阶段进行,先支付部分预付款,然后按工程进度付款,最后进行竣工结算。但如果完全按此进行,则竣工结算时余下的工程款只占较小的部分,也就不存在垫资或工程拖欠的问题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恰恰正是因为发包方占有市场的有利因素,不按时支付或不予预付工程价款而由承包人自筹资金完成工程以致形成工程价款拖欠这种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垫资并不是一法律专用术语,而是建设工程完成中的一种特殊现象,需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才能揭示其本质。

实际上,垫资就是承包人代为支付了本应由发包人应预付的工程款,其款项与承包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是一致的。因此,承包人的垫资应属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即使从立法例来看,国外立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都有相关的规定,承包人的垫资债权也属享有法定抵押权之列。

工程建筑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程承包人垫资款的性质及其保”的相关知识。但目前司法实践基本达成共识,一般以合同法确定的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不再以三部委的规定来确认该垫资约定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3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7193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李维

李维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start 5.0分 服务: 1174人 好评: 128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