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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1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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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留置权这一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的一项重要问题。同时建设工程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该工程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产与生活。那么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留置权,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韩国强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韩国强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也属于一种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故承揽合同的特点在于,承揽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与承揽人自身的能力、条件、设备等密切相关。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的对价,与相应的工作成果和承揽人的劳动均成立对待给付关系。因为承揽人的劳动会直接影响其所交付的劳动成果。因此,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作人或者发包人支付的价款,是要求承揽人或者承包人亲自完成相应的工作成果,未经定作人或者发包人同意,承揽人或者承包人无权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民法典》第772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773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些规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编第17章关于承揽合同的其他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除非第18章对建设工程合同有不同规定。
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执业于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专长:合同、侵权、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经济、劳动争议的各类典型案件,精通企业各类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及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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