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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如何处罚?

2023-07-17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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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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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烟草在我国是实行管制的商品,要经营烟草那必须要取得烟草的经营资格,但仍有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而私售烟草。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个非法经营烟草的案子。

 【非法经营烟草案例】过年时候,李辉去参加了一场同学聚会,他刚刚到达聚会现场,就发现老朋友秦伟身边围着一群人,大家有说有笑,好不热闹。秦伟的穿着一看就价值不菲,李辉心想:“秦伟这小子也不知道是在哪发了大财了,我得找个机会问问他。”吃饭的时候,李辉找了个理由,凑到秦伟身边:“秦伟,看你这样子,最近混得不错呀,你在哪发财呀?给兄弟也指指路呗。”秦伟一听,摆摆手:“我哪有什么发财的路子呀,就是自己做点小买卖而已。”李辉赶紧追问:“那你做什么买卖呢?我最近正好也打算自己做点小生意,正找不到头绪呢。”秦伟看李辉一直追着问,想着两人的关系也不错,就悄悄地跟他说:“我可以告诉你,但是你听听就好,不要告诉别人。我现在卖烟草呢,我从烟厂订货,然后直接拿去卖,利润不小呢。”李辉好奇了:“我听说买烟草要办各种证件,很麻烦的。”秦伟这时很隐晦地说:“什么证不证的,你没有证买的人也多了,只要你小心一点就是了。”

听了秦伟的话以后,李辉虽然知道没有证不能经营烟草生意,但是看着别人都挣了大钱,这李辉的心里还是痒痒的,为了挣钱,李辉还是决定要铤而走险……5月的时候,李辉先是在深圳订购了一批专供出口的卷烟,准备在云南某市销售。随后,这批烟在5月底的时候运达物流城,就在他接货的时候,被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查获了。

非法经营烟草如何判刑

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李辉订购的专供出口的卷烟,经过检验,被查获的61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5万元。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李辉在没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将案件移交到了公诉机关,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李辉提起了公诉。同时,公诉机关认为,李辉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对他处以五至六年的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李辉为自己辩解说:“法官,我虽然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的许可证,但是我订购的是真烟,也不是假烟,我的犯罪情节应该算是比较轻微的。而且我这卷烟才刚刚在物流处接收,没来得及往外卖,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吧。应该对我从轻处罚呀,判我五六年的刑罚实在是太重了!”

 那李辉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呢?他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扣押的615条卷烟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的判决出来了,李辉最终被判了非法经营罪,那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说一下,李辉的行为到底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首先,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

第一,被告人李辉的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也就是,他明明知道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但是他仍然私自购买大量卷烟,意图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经营行为不仅包括销售行为,还包括生产、购买、储存、运输行为,是融合生产、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等一系列行为的集合。离开了生产、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非法经营行为便不存在。在本案中,李辉已经实施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通过物流途径进购卷烟的行为,即使李辉的物流环节尚没有结束,处于接货阶段就被查获了,他的行为也应当属于运输环节,应依法惩处。

第三,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李辉也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第四,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也就是正常的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环节的行为,比如: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都是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严格管控。李辉实施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至于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应视为量刑情节来考察。

 其次,在刑法理论上,将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划分为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等。所谓行为犯就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分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无论实施购买、运输、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都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这个罪的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构成犯罪既遂。

最后,考虑到李辉非法经营的卷烟还没有售出并且这批卷烟都是真品卷烟,因此,在量刑的时候,法官综合考虑,酌情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非法经营烟草如何处罚?”的相关知识。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李辉订购的专供出口的卷烟,经过检验,被查获的61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5万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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