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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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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还存在具有一定的争议,因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够实际得到,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性质。那么对于该争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网友咨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马晓萍律师解答: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合同效力的影响。
若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应无效。虽然承包人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否则有违民法的公平观念;但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性质发生了改变,不再是依据合同享有的约定之债,而成为依法享有的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对主债权即建设工程款的依附性,约定的建筑工程款债权随着合同无效而自始不发生,优先受偿权也不应当继续存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晓萍律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相关,不与合同效力直接相关。
马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为新疆建筑行业协会,新疆消防设施安全维修有限公司,新疆阿尔曼等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精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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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马晓萍律师: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的相关知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马晓萍律师解答: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一问题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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