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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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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第一种情形:即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并且表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当然应属于共同债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事后口头确认或还债。
第二种情形:即“日常家事代理”原则。夫妻一方为了日常家庭生活而借的债,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追认,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第三种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用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情形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产生。而之所以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因在于,债权人具有是否放债的最终决定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的时候,应当做充分的风险调查和债权保证工作,完全可以放债前要求债务人配偶签字或担保。因此,《民法典》通过该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引导债权人将债务归入第一个“共债共签”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特殊情形下夫妻债务的认定
(一)婚姻处于不安宁阶段
夫妻债务类纠纷应充分考虑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后但夫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期间产生债务的情形。非举债方主张债务发生期间其与举债方感情严重不合或者处于分居状态,对举债方所从事的一系列借款行为均不知情的,应提供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居住场所情况、家庭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据。如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婚姻状态处于不稳定阶段,且非举债方存在固定工作与稳定收入,无需与举债方分享举债利益、经营投资所得的,则可以合理认为债务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因避债而分居或分居后借款仍用于共同生活的,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在判断出资转账性质时,应着重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鉴于借贷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在建立借贷关系时不会签订借条,而只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说明出资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父母对子女出资的性质以及是对个人的出资还是对夫妻双方的出资。如确实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或核心家庭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根据产权登记情况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或是对一方的赠与。需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的相关知识。 第二种情形:即“日常家事代理”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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