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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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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并不会随之消灭。在借款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债务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当在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
房产和债务都无人继承
2014年前后,杨大爷由于生活拮据,先后向余女士和余老先生借了16万元,碍于两家的关系,此前一直没有催促杨大爷还款。
但不幸的是,2017年债务人杨大爷突然因病去世了。
杨大爷未婚未育,也没有兄弟姐妹,更没有留下遗嘱遗言。
面对巨额债务,但无从追起,难道余女士家的这16万元就打水漂了吗?
没有继承人,遗产怎么办?
余女士调查后得知,原来杨大爷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但无人继承。
既然如此,那能不能直接把这套房产给余女士抵债呢?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知名财富传承专家陈凯对案件进行了分析,余女士并没有继承权,因此不能直接用房产抵还债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经了解,杨大爷的户籍曾在上海市、泰州市、扬州市多地变动,致使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最终经多方确认,杨大爷确实无继承人。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为杨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所以,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有职责对杨大爷的债务进行清偿,将余女士一家的钱款还回去。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这样做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务人死了债务谁承担”的相关知识。 房产和债务都无人继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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