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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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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丈夫去世,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01 问题提出
再婚成立新家庭后,丈夫去世,按照法律规定遗产应该如何分割?
02
案件案号
(2020)苏0113民初6733号
03
案件详情
原告陈某起诉称:陈某系谭某的再婚妻子,两人于2000年5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谭1、谭2、谭3、谭4是谭某与其前妻所生子女。谭某于2020年8月3日因病去世,死亡前没有订立遗嘱。陈某与谭某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中山煤矿附近的老房子中,两人婚后齐心协力,共同改造、装修、扩建老房子,日子过得和和美美,后老房子经过政府征收拆迁,两人分得南京市栖霞区步青路2号的房屋,陈某与谭某一直居住在此。自谭某因病去世后,谭2与谭4曾多次到该房屋进行吵闹并对屋内物品进行破坏,甚至私自更换房屋门锁,对陈某生活及精神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现要求对步青路2号的房屋进行分割,并考虑陈某对谭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给与多分。
被告谭1-4共同答辩称:步青路2号的房屋系谭某的单位1990年分配的公租房拆迁后安置所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按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谭某个人名义所申购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因谭某未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时采纳原告方提出的陈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给付多分,故判决该房屋陈某享有30%的份额,被告方享有剩余70%的份额。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生效。
04
案件争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因承租的单位自有公房被拆迁,那么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5
法院裁判
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谭某因承租的单位自有公房被拆迁,以其个人名义所申购的经济适用房,与户籍无关,支付购房款的资金系拆迁所得的补偿款项,案涉被拆迁房屋系谭某与原告婚前多年从单位承租,案涉房屋产权现登记在谭某一人名下。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谭某的个人财产。
06
笔者观点
这是笔者与本所金律师一起承接的案件,自去年7月至今,历时一年有余,案件终于判决生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对于该案,期间经历过4次庭审,2次延期,笔者坚持将案件事实真相予以调查清楚。对于该案,涉及3个要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公租房被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法院判决观点一目了然。
2,未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再婚后丈夫去世,再婚丈夫去世遗产分配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属于丈夫的遗产范围,丈夫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丈夫的个人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属于遗产范围,丈夫去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对于尽到主要抚养义务的配偶,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考虑多分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再婚家庭遗产的分配和继承原则
一、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顺序的确定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但在继承纠纷中,老人辞世后,可能没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这时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那么老人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要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二、再婚家庭遗产分配份额
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家庭同样也是如此。
第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比如父亲再婚有三个孩子,两个儿子是亲生的,一个是继子,但继子与继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若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且三个孩子没有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他们取得的遗产份额比例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家务劳动上给予主要协助,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继父母在经济、生活上有困难,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有条件和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继承遗产的具体份额。
三、如何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
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家庭同样也是如此。因此在二婚家庭中,要确保自己的财产被亲生子女所继承,那就需要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指定自己的亲生子女继承。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二婚丈夫死后遗产如何分割”的相关知识。 再婚成立新家庭后,丈夫去世,按照法律规定遗产应该如何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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