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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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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属于财产纠纷,法院按诉讼标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旨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属于在执行程序中衍生的诉讼程序,本质上属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时,一般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案号
(2022)京0102民初66号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时,按诉讼标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基本案情
被告范某彪与被告刘某鑫于198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刘某鑫名下。
原告李某明与被告范某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某彪向原告李某明偿还借款本金401 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范某彪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刘某鑫名下的房屋,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并未对此分割,对原告李某明债权的实现构成妨害。
2019年9月5日,李某明和范某彪在执行谈话笔录中达成和解方案,和解方案的内容为:本案所有本金及利息共计41万,范某彪于2019年12月31日偿还5万,剩余的于2023年3月31日前还清。2021年9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某彪配偶刘某鑫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现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北京市西城区系二被告范福彪、刘蕊鑫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
法院观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原告作为债权人,在范某彪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其有权就范某彪与他人共有之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虽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鑫一人名下,但涉案房屋系在刘某鑫与范某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涉案房屋应属二人之夫妻共有财产。现原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确认范某彪与刘某鑫各自享有50%的份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持的房屋来源情况的抗辩,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产权的取得系因刘某鑫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相关出售单位协助办理过户取得产权,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钱款收入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某鑫所持的房屋最初来源于其母亲一方拆迁且购房款由其一人支付,案涉房屋即为个人财产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范某彪所持的双方存在和解协议的抗辩,本院认为,根据和解方案,范某彪应逐步偿还款项,但范某彪承诺的首期还款并未如约履行。故范某彪以此对抗债权人代位分割,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确认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刘某鑫、范某彪按份共有,刘某鑫、范某彪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律师提示:
在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根据我们检索案例的结果,案件受理费一般是按着诉讼标的的金额收取的,这个需要在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时多加关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代位析产诉讼费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属于在执行程序中衍生的诉讼程序,本质上属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时,一般按照诉讼标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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