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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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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行车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证被交警吊销 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当事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其驾驶非机动车引起的,交管局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并不相当,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亦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案例】
2019年8月16日21时41分许,徐某某驾驶红色电动二轮车,将在道路西侧同向步行的行人郝某某撞伤倒地后逃逸,造成致郝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9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2020年5月20日,法院以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7月28日,市交管局向徐某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7月31日,市交管局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徐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决定吊销徐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徐某某邮寄送达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行政处罚是对被处罚人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剥夺,克以行政处罚会造成被处罚人自身权益的丧失,对此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明确了给予行政处罚,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并未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实施了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本案上诉人市交管局也没有提交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因此上诉人市交管局作出的吊销被上诉人徐志敏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被上诉人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其驾驶非机动车引起的,上诉人市交管局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并不相当,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亦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驾驶非机动车造成违法行为能否吊销驾驶证”的相关知识。 2019年8月16日21时41分许,徐某某驾驶红色电动二轮车,将在道路西侧同向步行的行人郝某某撞伤倒地后逃逸,造成致郝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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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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