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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

2023-05-2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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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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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交通事故

专业分析

 

认定事故责任后,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呢?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赔偿比例的确定是基于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而确定的,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行为。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没有视频、无目击证人、无道路中心线、现场灭失、当事人陈述不一等因素,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只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客观存在,而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则(试行)》第25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确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认定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当事人应当就己方无责、责任较小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就对方负有责任、责任较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依法确定事故责任。若依据现有证据仍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即“各打五十大板”。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对于受害一方的损失,先由承保相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或平均分担。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在于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而非证明己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或己方无过错,但非法定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如果进行抗辩,则有义务就己方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对于受害一方的损失,先由承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或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大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完全过错责任比例)。

 

 

认定事故责任后,如何确定赔偿比例呢?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赔偿比例的确定是基于从保护弱者方面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而确定的,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是弱者。

第二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行为。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没有视频、无目击证人、无道路中心线、现场灭失、当事人陈述不一等因素,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只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客观存在,而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有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从根本上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需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则(试行)》第25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确有过错的,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认定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当事人应当就己方无责、责任较小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就对方负有责任、责任较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依法确定事故责任。若依据现有证据仍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即“各打五十大板”。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对于受害一方的损失,先由承保相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负担或平均分担。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在于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而非证明己方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或己方无过错,但非法定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如果进行抗辩,则有义务就己方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事故责任确定以后,对于受害一方的损失,先由承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或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大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完全过错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相关知识。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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