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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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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伤残等级鉴定时机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认为的临床效果稳定时进行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在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这主要适用于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无并发症),肋骨缺损,牙齿脱落,椎体压缩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等。鉴定人对这类情况应该谨慎把握,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二是在伤后3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这主要适用于面部或体表痕(含色素沉着);非神经损伤所致的视、听觉功能障碍;骨盆或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未进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的肢体骨折(愈合趋势良好,未出现其他并发症),肢体运动功能障碍(不含神经源性损伤)等。
三是在伤后6个月以上进行鉴定
这主要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神经损伤所致的视、听觉功能障碍;神经损伤所致的性功能障碍;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留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肢体运动功能及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周围神经损伤;脏器损伤后功能障碍;肢体软组织严重损伤明显影响肢体功能;四肢多发严重骨折以及累及大关节的骨折明显影响运动功能等。
四是在伤后1年以上进行评定
这主要适用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肢体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骨不连等情况。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一般车祸多长时间做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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