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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公交车内受伤赔偿

2023-05-2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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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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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交通事故

专业分析

乘坐公交摔伤后如何求偿?

近日,汽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乘坐公交车摔伤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避免了冗长的司法程序,减少了诉累。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5日,原告孙某乘坐司机刘某驾驶的公交车上班,在车辆行驶至创业大街附近时突然发生颠簸,将孙某从座位上颠起后摔落,致孙某腰椎骨折入院治疗。经鉴定,孙某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孙某出院后多次就赔偿事宜与涉事司机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协商,因未取得进展,故将二者诉至汽开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各项证据,被告刘某及公交公司对全部证据无异议。法官当庭对依法应保护的原告各项损失进行核算,并逐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共计8万元。

以案说法

安全第一是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日常生活中,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意外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公交车内摔伤该如何赔偿?

乘车人在公交车内受伤,无论是公交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还是乘车人自身原因不小心摔倒,都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既可以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法律关系要求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极大的影响力赔偿主体和赔偿数额。

选择侵权法律关系的案例

2018年4月10日16时许,苏某乘坐惠安公交公司所有的、由庄某驾驶的公交车,沿1路公交线路由县职专往泉州德诚医院方向,行至建设南街国土资源局站附近,因该车紧急避让车前方横穿道路的电动车而急刹,导致苏某上身左侧甩向车前方、胸肋部左侧与扶手碰撞。后苏某主张庄某 、惠安公交公司、惠安人寿财险公司赔偿苏某经济损失

惠安人寿财险公司辩称: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运输合同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审理,则惠安公交公司不是侵权方,应找横穿公路的电动车主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惠安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庄某在驾驶过程中急刹车导致乘客苏某受伤,故存在着侵权之诉与合同违约之诉的竞合,根据苏某的起诉状内容体现其选择是侵权之诉,故本案的案由应当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苏某因搭乘惠安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受伤,惠安公交公司就肇事车辆向惠安人寿财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人承运人责任保险,故惠安人寿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苏某还可以按照承运人合同纠纷,公交公司应当保障乘车人安全,造成承运人伤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乘客摔伤是不能认定为乘客方具有重大过失的,因而在责任方面应当由承运人全额赔偿伤者。责任比例是关于全部赔偿数额的,包括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也包括因为受伤产生误工和伤残赔偿。

选择违约法律关系的案例

2021年4月5日6时45分,黄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搭载刘某)沿206国道广昌县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小港村小港大桥北侧路口路段恰遇同车道行驶的前方二轮电动车减速向左转弯,黄某驾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正在走向座位的乘客刘某摔倒于上客门楼梯处,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月20日,广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3610301202100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当日无与引发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黄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广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6434.99元。黄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广昌长运,该车在财保抚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每人(座)7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刘某主张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刘某购票乘坐广昌长运承运的中型普通客车,从刘某上车购票时起双方之间成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广昌长运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刘某安全运输的义务,因事故车辆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司机黄某当日驾车行经交叉路口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向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导致刘某受伤,司机黄某操作不当,明显存在过错,而刘某并无过错,故广昌长运对刘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因事故车辆中型普通客车在财保抚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每人(座)7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先由财保抚州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刘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赔偿数额未超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故该损失由财保抚州市分公司全部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乘客公交车内受伤赔偿”的相关知识。 案件回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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