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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

2023-05-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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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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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

盗窃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有多种情形,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构成盗窃罪,且多项情形都和犯罪数额无关: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000至3000以上,北京为2000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的(3w至10w以上,北京为6w),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30w元至50w元以上,北京为40w),10年以上或无期。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2条,有下列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百分之五十确定(500元至1500元以上,北京为1000元):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评估  (二)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三)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四)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五)扒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综上,凡是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任意情形之一的,均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尤其是在符合(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时均与犯罪数额无关。

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盗窃罪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量刑:

1.第一量刑幅度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五百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③盗窃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量刑幅度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盗窃的;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3)盗窃三级文物一件或者一般文物五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盗窃一般文物超过五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盗窃三级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④具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量刑幅度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盗窃二级文物一件或者三级文物五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①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③盗窃三级文物超过五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④盗窃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⑤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⑥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

7.特别盗窃情形下的基准刑确定方法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涉及不同等级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级文物的,五件同级文物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8.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六万元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9.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②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的;

③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④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⑤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⑥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⑦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②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③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④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⑥有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⑦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盗窃多少算刑事犯罪”的相关知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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