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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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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张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1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10日,张某1与刘某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2与刘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婚后无共同子女,无抚养问题。
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房屋归女方刘某所有。离婚后男方张某1一次性付给女方刘某5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再无任何纠纷。
四、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谁负责偿还。”
2018年1月12日,张先生与村里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安置协议》,约定:
被腾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Y号,宅基地面积为551.45平方米,其中: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平方米,超出宅基地控制标准的面积为284.45平方米,被腾退房屋的首层建筑面积为476.6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05.42平方米。
乙方家庭成员在腾退范围内有户口并认定为安置人口共6人,分别是张先生、黄女士、张某1、张某2、张某3、刘某。
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补偿补足款总额为3252330元。因刘某认为自己在上述拆迁利益中应当由其相应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黄女士、张某1、张某2、张某3支付案涉房屋拆迁款。
「一审法院认为」
在张某1和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有XX小区房屋和YY号第5间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案涉房屋已经拆迁腾退,刘某知晓案涉院落已经转化为拆迁利益,亦认可属于张某1与刘某的拆迁利益属于共同财产,并均认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处分。对于XX小区房屋和5万元钱款的分割,应当认定为张某1和刘某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即已经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方式对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刘某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居住的Y号院在2018年1月就已经启动拆迁安置的协议签订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安置利益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刘某不可能不知晓相关事实。在此情形下,其与张某1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本身也包含有拆迁安置利益,故应该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故,刘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稍作改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享有所有权。
律师解读
「拆迁利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原房屋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原房屋因拆迁而灭失:
首先,要确认该房屋的取得方式:基于继承而取得还是基于家庭共有关系而取得;
其次,基于该房屋的性质认定,是遗产还是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在具体分割方式上,可以参照其所占原房屋的份额对房屋有关的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进行分割,进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利益中的范围。
离婚财产分割时涉及到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引言
在没有采取“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前提下,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法律实务中,拆迁利益的分配使得离婚财产分割更加复杂,男女双方往往在离婚后就拆迁利益的分配再次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拆迁利益作为分割标的,一般为共有状态,对其分割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案情回顾
常某系孙某与常某1二人之子,与江某原系夫妻。常某与江某2011年结婚,婚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某号房屋拆迁,分得安置楼房,孙某、常某1、常某、江某均系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2018年常某与江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也未对安置房进行分割。2022年,江某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就拆迁利益进行析产分割。
已知本案中被拆迁宅基地面积190平方米,使用人为常某1。根据该村房屋腾退改造实施细则,被腾退人的子女户口在本址,其子女的配偶户口因户籍政策限制未迁入北京的,可计入实际人口,认定为被安置人口;人均安置面积50平方米。
2014年常某1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市朝阳区某乡人民政府签订腾退安置协议,约定:乙方安置人口为四人,安置房屋为某小区的135平方米三居室一套,56平方米一居室一套,55平方米一居室一套,综合计算该三套房屋购房价为752258元;获得各类补偿款共计879900元。扣除购房款,乙方可得到127642元补偿款。另,乙方获得周转安置补助费共计140000元。
江某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该面积为55平方米的一居室安置房屋由自己排他性使用(因为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故江某不能请求法院直接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只能要求该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
2、判令区位补偿款、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定向安置奖等补助费的四分之一归自己所有;
3、判令周转安置费的四分之一归自己所有。
常某辩称:
被拆迁房屋是宅基地,地上房屋为自己家所有,江某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江某对该拆迁房屋没有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江某与常某婚后不在该房屋内居住,不享有拆迁利益。
经法院审理,根据该村房屋腾退改造实施细则,江某作为安置协议书中的实际安置人口,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江某在与常某离婚时,未对安置房进行处理,江某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江某主张对该55平方米的房屋享有排他性使用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江某享有的仅是拆迁利益面积而不是所有权,该55平方米房屋是由拆迁补偿款支付,江某对拆迁补偿款并不享有任何权益,故江某要取得该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需要向常某、常某1、孙某支付购房款。江某享有50平方米拆迁利益面积,按照协议规定,50平方米的购房款按照安置价2965元每平方米计算,超出的5平方米购房款,按照同地区、同户型房屋的市场价计算,酌定为220000元,共计368250元。
区位补偿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等补偿款是针对被拆迁的土地、房屋所发、定向安置奖根据该村户籍人口发放,与江某的安置人口身份无关,其主张的四分之一补偿款于法无据。
临时周转费是对回迁安置房屋入住前过渡期的补偿,是结合人口情况发放的,江某主张分得十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江某取得该55平方米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但需向常某、常某1、孙某支付购房款368250元。常某、常某1、孙某向江某支付周转安置费35000元。
法律分析
1、拆迁利益并不是由各个被安置人员平均分配,各种类型的补偿款不是笼统计算平均分给每个人。本案中,针对江某所要求的四分之一补偿款,法院并没有支持,是因为考虑到江某婚后并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也没有对房屋有翻建、改建、扩建等贡献,相当于江某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故江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周转安置费是对腾退安置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口发放的,江某作为被安置人员参与了腾退安置,享有该笔补助。
2、50平方米拆迁面积利益不等同于对回迁安置房屋的50平方米所有权。本案中,江某主张的55平方米一居室的排他性使用权之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作为被安置人员,江某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该房屋由常某一家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而拆迁补偿款又与江某无关,故江某要想取得该房屋需要支付购房款。江某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利益体现在其要想取得该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在50平方米的范围内仅需按照安置价2965元每平方米支付,超出的5平方米按照市场价支付。
律师提示
本案中,因为涉案安置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江某只能诉请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归自己所有,待该安置房屋能办理产权登记时,江某可持此生效判决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离婚拆迁款如何分配”的相关知识。 一、张某2与刘某自愿离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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