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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脾切除赔偿

2023-05-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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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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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在工伤案件中,如果职工受伤严重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进而根据伤残级别的大小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

    脾切除的案件可走工伤伤残流程,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脾切除的伤害符合工伤七级的标准,故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可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受害人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其中:

    1.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意:有的工伤职工与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单位也可能不予理睬或是推给保险公司处理,此时,职工应当特别留意,一是单位是否安排给自己进行工伤认定;二来也要清楚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单位都有义务给以支付。

    具体来说:

    1.工伤认定

    依法而言,工伤职工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申请工伤赔偿的前提。

    2.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

    也即伤残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对于脾切除的案件,伤残鉴定的级别通常为7级,如果有附带性损害或后遗症的,可以考虑更高级别的伤残。

    3.赔偿内容

    以7级伤残为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4.基础性赔偿

    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等,此类项目可根据相关的单据、票据确定。如误工费可以由工资单、银行流水等确定,原则上为员工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

    5.伤残赔偿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注意:各地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发生了之后就会涉及到相应的赔偿,而对于劳动者受到伤残的话,那么就需要经过鉴定之后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定要先进行做工伤认定,再进行鉴定,从而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伤脾切除赔偿”的相关知识。     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待遇、受害人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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