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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

2023-05-1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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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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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

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其中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合同纠纷通常是因为合同中的约定存在歧义、不清晰、不完善等问题,或者是因为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了损失或争议。

合同诈骗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通过欺骗、隐瞒或虚假陈述等手段,使得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或者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得了对方的财产。合同诈骗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中,受害方的主张和证据是不同的。在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双方需要通过提交证据、出示合同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合同诈骗中,受害方需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故意误导等,来证明合同的无效性或者追回损失。

如果你认为自己遭受了合同诈骗,需要前往公安局报案,并注意的几点事项:

准备好相关证据。在前往公安局报案前,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包括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邮件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您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和对方的欺诈行为。

准备好个人身份证件。前往公安局报案需要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可以准备好身份证、护照等证件。

详细陈述案情。前往公安局报案需要向民警详细陈述案情,包括诈骗的经过、受骗的经济损失、证据等,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全面了解案情,开展调查和取证工作。

记录好报案过程。在报案过程中,需要记录好民警的姓名、编号和报案号码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询和跟进案件处理情况。

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时,需要积极配合,提供证据、协助取证等。

因此,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01.动机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希望通过合同履行,互惠互利,实现正当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赚取合法利润。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为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具有这种目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2、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

3、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义务,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如果返还了货款、定金、标的物等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可以认定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开始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故意,虽有一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虽经行为人积极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02.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

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即便夸大了履约能力,签约后一般也都会设法创造条件,履行义务,以期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或虽有实际履约能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可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些表面文章,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2、无履约能力也不履行的。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又无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就是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但有一种情况应属例外,即有的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虽造成了一定损失,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并不逃避债务,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3、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和部分履约行为的。当事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夸大履约能力的办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4、虽有履约能力但迟延履行。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履行的意愿,而是想通过签订合同得到对方货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采取拖赖方法,千方百计延缓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内占有他人资金,使对方失去了实际上的支配权,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管合同是否真实,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5、具有履约能力而故意不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的。有的行为人签约时和签约后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条件,但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不是按合同积极偿付货款或交付货物,对方追得紧了或一经诉讼,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低劣商品用以抵债务;或有计划、有准备地让法院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客观上实现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视具体情况,有些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

03.具体情节和后果

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骗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从合同的要约或承诺到签订的过程,一般都充斥着欺诈行为,合同纠纷虽然也有一定欺诈性质,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

2、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是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二是审查代理权限。三是审查所签订合同是否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是否违背经营方式。

3、签约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违约的态度如何。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如果表示承担违约责任并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那种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百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签应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4、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态度。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便任意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或携款潜逃,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如何界定”的相关知识。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其中一方认为对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双方无法协商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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