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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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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有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以来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原则上,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合同在当事人签订或盖章合同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同效力的内容特征:
效力内容有三:
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③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合同特征
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②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
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2] 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现有的法律规定,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并无法律约束力,没有为守约方或受害方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保护,有待合同法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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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特征概述
有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1、违法性;
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由国家予以取缔。
第一种观点是基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分离理论”而提出,指出了合同尽管已经成立,但由于其违法才导致无效;第二种观点基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认为无效的合同未成立亦未生效。如前所述,由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以及无法正确解释附期限、附条件及经特定程序合同才能生效等情形,而且也缺乏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怎样确认其效力的理论基础,所以对此观点不予赞同。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不一定“依法”),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要求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这其中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但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及《合同法》第54条等具体规定来看,无效的请求应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国家不应主动干预。
行为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但《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事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笔者认为,《合同法》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以及对合同效力认定的重大贡献就是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亦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或该条款无效,这才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甚至可以看作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从广义上来看,可以把《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等规定都看作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把“强制性规范”分为涉及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行政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规范等类型。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处理。不管怎样,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来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对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 第49条等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公约的这一规定并不科学,而且混淆了合同有效、解除及无效的根本区别,立法不宜采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合同有效的条件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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