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拆迁安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介绍
徐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李某家宅基地上房屋被依法拆迁,因李某户口未迁出,作为被安置对象,拆迁协议明确李某具有60平米安置房的购买资格。李某家共取得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并用其中的30余万元支付了购买安置房的费用。2016年,徐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徐某以李某隐瞒婚内取得了60平米安置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房从本质上属于对被拆迁房屋的实物置换,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建造完成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且在婚后并未进行翻新、装修,安置房屋应认为是当事人婚前房产的自然延伸,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因此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因政府政策被拆迁,如果安置房屋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意见
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因政府政策被拆迁,如果房屋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的,原则上该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进行利益分割时还须考量补偿方式及出资情况等因素。今天就简单讲讲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产权调换以被拆迁房的面积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且未进行添附、扩建的,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的取得来源是 夫妻一方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类房产应认定为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第二种情况,产权调换是以户主家庭人口的多少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且未进行添附、扩建的,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标准所安置的人口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包括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拆迁利益分割时就并不采用利益均分的方式,而是应该考量安置房的取得来源及家庭人口因素。
第三种情况,进行产权调换涉及补差价的。在实践中,通常包括两种情形:(1)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补差价的,该安置房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但补差价的数额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以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出资补差价的,如果原产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该拆迁安置房应为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他人不得请求分割。
第四种情况,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后又拆迁的。在实践中,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的,通常包括两种情形:(1)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合法扩建的,房屋未扩建前面积转换的安置房产仍认定为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而房屋扩建面积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以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对房屋进行合法扩建的,若原产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原产权人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婚前个人房屋,婚后遇到拆迁,离婚时安置房该如何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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