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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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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景区出意外怎么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景区游玩受伤,找谁赔偿?
董某在古城游玩时,因建筑楼板年久失修断裂,导致董某从3.7米高处坠落摔伤,后入院治疗,鉴定为8级伤残。因当地村民委员会和A旅游开发公司共同管理该景点,董某遂将村民委员会和A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因景点设施维修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当地村民委员会,故法院判决: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承担50%责任,A公司承担次30%责任,董某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
哪些因素影响责任大小?
1)首先要看当事人自己,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大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本案事发地具有一定危险性时,例如古建筑、高楼、独木桥等,当事人对其自身安全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自己不注意产生的事故,自己要担责。
2)再看管理人和组织者有没有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高风险地区未摆放警示标志,对活动安全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提醒穿戴安全设备等。
参团旅游过程中因其他游客行为而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
2019年8月,原告王某及被告孙某某(未成年)、孙某某母亲刘某某等人与中信旅行社达成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案外人大地财保易之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原、被告等人向大地财保投保“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旅游线路内,身后的孙某某摔倒将原告的左腿砸伤,导致其左腿行动受限。次日,原告到当地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膝外伤、压痛、行动受限等。后原告转至天津市天津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于2019年9月进行手术。后原告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本院。
法 院 判 决
案外人旅行社为原告向大地财保投,原告的意外伤害符合理赔条件,因此大地财保作为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中信旅行社之间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旅游服务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现原告主张侵权责任,中信旅行社并非侵权主体,故原告主张中信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 官 有 话 说
原告王某在旅游途中被同团旅游的孙某某摔倒砸伤,该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债务,即王某与中信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之债,以及王某与孙某某之间的侵权之债。
中信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生命、健康的合同约定,负有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王某并未向中信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而是向实际侵权人孙某某主张侵权责任,因本案系可选择之债,王某主张侵权之债并无不妥,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如果王某向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另,旅行社一般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害意保险等险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景区出意外怎么谈赔偿”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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