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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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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及确认规则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的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也就是需要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使得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以填平。同时,违约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称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不同于履行利益,仅限于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它不包括履行本身所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利润。利润是以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财产增值利益。由于一方违约,受害人不能取得合同约定应交付的财产,造成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和条件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这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
我国《民法典》对于可得利益的违约赔偿是给予肯定的,即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的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避免因违约而遭受利益损失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违约金是否可以与可得利益一并主张?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违约方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即守约方除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合同履行或者不履行导致的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
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能与损害赔偿一并主张,需要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区分,如果其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则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如果其约定的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则在本质上与损害赔偿具有同一性,原则上不宜并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范围”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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