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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

2021-10-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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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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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例外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例外有:

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笔者同意2002年9月初建设部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研讨意见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第二类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图书馆、学校等工程。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工程建筑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的相关知识。 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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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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