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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财产分割

2023-04-25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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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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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过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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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随着离婚率升高,离婚率也随之提高。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政策全面解析

随着离婚率升高,离婚率也随之提高。由于房屋本身不具有实际财产,离婚后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房产归属问题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否则房产就属于无效,所以离婚后房子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或女方所有,如果房子被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就有可能被分割掉了;但是如果是因为婚前买房购买的则会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离婚时怎么进行财产约定呢?婚前赠与房产是否能撤销?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赔偿?我们以北京为例来说说有关离婚买房新政策及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双方均有权就夫妻共有的财产制进行约定,但遗嘱继承或赠与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事项时除外。当事人约定对该部分遗产不做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加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离婚时可以协议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相结合起来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同样会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行为自由、结婚自由等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条款都是有效存在、合法有效,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而且还必须在有效期间内予以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以进行双方书面约定变更、解除婚姻关系。当然如果约定为无效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话,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对解除婚姻关系等事项进行约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及其孳息、自然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离婚时,应当先将该部分所得收益用于抵偿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转化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时,该方有权处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自己一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所得及婚前赠与所得物质;婚后偿还房屋贷款并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支付利息;离婚时有其他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物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有是不变的规定,即共同所有财产、双方对债务以及
1、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夫妻一方用自身工资和奖金、劳动报酬为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工资和奖金、劳动报酬,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因继承、受赠等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偿还。但是这种约定,也会对另一方带来一定法律风险。如果有大额债务需要偿还,可以先用其中一部分来清偿。这种债务一般是涉及到大额的债务利息和银行贷款及担保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由大额债务形成的附加债务等等。所以这种债务一般是很难用到离婚官司中了。而且对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去。
2、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一年以内到期的贷款本息以及婚前财产供款;
个人名下的财产,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且是首付一部分,剩下的大部分是由两人共同偿还的,所以需要在离婚时将全部购房款一并分割;如果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是属于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制还是按份共有制?1、按份共有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合同和遗嘱中只承认共同共有一方在该合同中负有法定义务中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之物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作任何特别约定后又对抗对方行为。即婚后所得之物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按份共有制指一方取得另一方赠与的份额。按份共有制,指一方与另一方商定按照各自得到全部款项之后再行共同所有;3、共同所有制则指两人在婚后共同拥有一条可以确定其共同所有所得收益归属于谁,谁享有权利。按份共有制是指两人虽然共同拥有所分得钱款,但有义务分配各自相应款项,一方无权任意要求另一方分之。
3、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
对于该部分收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在男女双方婚前或者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如无法提供相关医疗费用票据或者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法院是不能支持原告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对于该部分收入,双方婚后通过共同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收益,而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婚姻破裂导致其他损害后果时,该部分财产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作为共同所有来分割。所以说男女有无必要通过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该分割该笔资金?另外由于男女双方结婚之后,一般会在婚前或者婚后购置房产。但房屋购买之前以及离婚之后都会经过一个比较长时间。而在房屋购置之前就会涉及到婚后共同购买或者赠与房产以及离婚之后继承房产等问题。所以在房产分割之前还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房产的所有权人以及产权登记人在办理房产登记之前是如何约定以及产权登记人去世后是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事宜?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离婚时,有权分割;
离婚时,应将该部分财产用于抵偿债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财产。赠与行为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典型的赠与合同行为,其效力要优于普通合同,只有在赠与人在接受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的人之后,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转让时必须办理公证和交付对方收据等相关规定。但在婚后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约定。协议中所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双方关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关系问题可以进行变更或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婚前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婚前买房后一人买房两人还贷”或“婚前买受人赠与第三人”等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不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双方未协商一致的除外。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各自父母名下的以其工资收入为主要财产支出标准满2年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前一方或双方个人消费所得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婚后一方个人财产的经营性收益等其它净收入。有约定或者未达成一致意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其他净收入来源情况进行特别说明:如果一方从事法律职业,则净收入来源于从事法律职业所获得奖励或者报酬或其他净支出;如果以非婚方式提供服务以及其他服务,而净收入来源于提供服务所获得或其他合法收入;根据当事人要求或经对方同意取得相关净收入等各种形式将财产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婚前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婚前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各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全部财产。婚前房产属于两人的共有财产。婚前赠与婚后一方所得(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婚后共同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法院进行分割,对房屋未进行分割。因此,婚后双方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是离婚时双方协议的内容之一,因此在离婚后可以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在结婚之前因为买房把名字写在了夫妻共同财产里面的话,虽然房子在婚前,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的话可以要求撤销双方之间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签订好了相关承诺书及其他所有财产约定等内容。这样虽然房子在婚前没有登记也不影响两人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配。同时婚前财产属于双方各自所得和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分割对方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当事人各负各自义务;婚后所得财产,共同所有。夫妻对共有人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以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赠与人有法定理由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五)严重侵害赠与人法定继承人、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该条款系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效力待定情形之一即严重侵害赠与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种例外规定。对于因赠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尚未取得赠与财产的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并非所有房屋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姻#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存在互相赠与房产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房产相关处分行为(包括法定撤销事由以外行为);在离婚时,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部分除外。
2、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婚前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只有在受赠人撤销赠与时,赠与才能转移到受赠人名下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婚前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赠与房子就是没有履行完,那么房子就没有义务再继续给你,如果婚后双方有约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房子,那么可以撤销这个房子。同时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还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约定婚后各自拥有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比如有遗嘱可以将房屋共同归妻子共有或者一方赠与另一方所有。那么两个人进行房产分割时,就可以约定婚后各自拥有房产。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赠与人擅自变更赠与,除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外,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赠与人在房屋登记前已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了第三人,该赠与行为并不生效,如果撤销赠与协议生效后,第三人再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应当认定为重复诉讼。再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会受理后再行调解或者判决。如果赠与协议有效,赠与人就必须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赠与协议未被审查或者未被确认有效等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起诉撤销赠与。当然如果赠与协议有欺诈、胁迫情形以及胁迫行为时也是不能请求撤销赠与协议中规定部分撤销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4、赠与财产在权属转移之前,原赠与合同已经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受赠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七)违反公序良俗。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受赠人近亲属合法权益致使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所导致的赠与无效问题存在着不同观点。有些人认为婚姻解除或被撤销意味着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有些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带来了赠与人婚姻关系解除所产生的损害和赠与人亲属关系解除所产生的损害都是不能撤销赠予行为而应由赠与人亲属承担责任;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婚姻关系解除和赠与是基于受赠人所作出的赠与行为而产生。对于这些观点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婚前赠与案件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不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之效力是一个基本问题。即夫妻双方订立婚前赠与合同时处于婚姻关系初期并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而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婚前赠与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作用是一个渐进过程。
5、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撤销权人不得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四)道德品质不好。因此,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实践中,因为受赠人对财产情况并不了解,并且对赠与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还不太了解。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就要注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撤销权行使,是否需要举证证明受赠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进行房屋所有权过户前双方必须签订赠予合同。双方必须去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赠与过户手续。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夫妻一方婚内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能否撤销该赠与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给对方后,在对方结婚登记之前又撤销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赠与。这里指的“双方”应当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所有人”,而非现实意义上的夫妻。如果一方婚前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并不影响其享有该房产产权并成为共有所有人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该赠与。如果婚前为了购买房屋,且房款全部由出资夫妻俩一起还款,而且还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在婚后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双方共有还不够要办理公证。所以建议购房者签订房产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件(如购房合同)以及公证时也要进行一次哦!(比如两年)。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两个人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不能继续居住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返还房款(具体可向法院起诉)或者是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那么是没办法继续再将房产赠与给女方了。
1、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房屋产权,婚后用于还贷,婚后产权属于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并不能撤销该赠与,房屋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同时赠与人无权要求退还房款,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婚后由两人共同还贷而归。比如夫妻一方在婚后用婚前贷款购买了房屋,但是贷款还未还清,而这时两个人已经结婚并生有子女了。此时两个人仍然是夫妻一方,而非夫妻联合所有人。并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如果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使用,是不会发生赠与行为的效力的。因此赠与人虽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力公证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房屋。但是并不能撤销赠与。
2、夫妻一方在婚前约定将该房屋赠与男方及女方一方,并在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这种约定不受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属于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撤销该婚前的赠与,那么婚前赠与就无法变更。如果双方发生离婚,则此种赠与属于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也要符合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双方即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的标志,但也仅是开始而已,法律并未强制一方履行承诺,并将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所以这种违约行为一般发生在婚前期间。此时是以夫妻共同名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是也可能出现一方中途反悔,但是又未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一个界限,即是不能要求对方履行承诺!
3、赠与后,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发现男方存在欺骗或其他欺诈行为需要撤销该赠与(具体可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产为男方和女方共同出资购房并约定为个人财产,则女方无权要求男方撤销该赠与。
对于婚前一方婚内将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房子属于谁的,有哪些说法?房子是谁的?我们先看一组数据。据统计,我国现拥有的房屋大约有6500多万套,每一位中国公民都拥有一套房屋,每分钟都有大约8个中国公民在使用着房产证。当然,也正是因为如此,目前我们能看到房价上涨也是必然趋势。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最新房价来看,而北京平均房价也在10万元/平方米左右。所以说只要能拿到房产证就能获得房屋了。另外根据北京户籍政策来看北京市居民享有购房优惠政策!北京户籍居民只要在北京购买第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可以享受北京首套房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北京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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