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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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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一:垫资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
严格地说,工程垫资是一种舶来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筑施工活动主体的一种自发的借鉴工程垫资国际惯例的行为。其实,若无工程垫资的国际惯例可资借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走向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工程垫资也会是必然的趋势,这既是由于建筑活动本身能够采用工程垫资的方式进行这一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于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实使然。工程垫资实际上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的“双向选择”原则,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双方的合意行为。
性质二: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
如果承包商垫付的资金不是用于工程建设本身,而是由发包人用于其他用途,其性质就不是工程垫资,而是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向发包商借出一笔款项,用于发包商与另一开发商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虽然该笔款项亦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划出,但并非用于工程建设本身,因此就不是工程垫资。从此意义上讲,工程垫资并非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行为,而是一种从属的民事行为。
性质三:垫资是一种业务承揽的手段
虽然大部分承包商对于工程垫资有些无奈,但对于部分承包商而言却是承揽工程、展示实力、在合同洽谈中加重自身法码的一个有力的武器。实力雄厚的建筑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手,往往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垫资施工即是其方式之一。中小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亦不惜以贷款垫资为代价参与竞争。另外,目前我国已经将国门打开,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外国建筑企业无一不是垫资施工的能手,如果国内建筑企业不将垫资施工作为搞活经营的手段,则势必很难与外国建筑企业竞争。
性质四:垫资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其内容来讲,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产品,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过程。工程建设包含人工、材料等在内的投入可由发包人预支,也可由承包人垫付。因此,工程垫资属于是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之一。
性质五:工程垫资不必然地导致工程款的拖欠
垫资施工在国外早已成为惯例,并未因此而出现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国内许多民营企业近年来垫资施工的比例亦有增高的趋势,有的企业甚至达到了100%的垫资。可好多企业除了一些正常的债务纠纷之外,垫资问题并未给其正常经营带来难堪。可见垫资施工本身并非造成工程款严重拖欠、甚至企业经营困难的实质性原因,造成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主要还是建设单位的因素。
性质六:垫资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行为
将垫资施工列入禁止行为,主要系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建设部和财政部出于防止企业间非法借贷和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等目的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但该通知从法律层次上讲,只能算是部颁规章。即使国家建设部等四部门最近以建市(2006)6号文颁布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充其量亦仅属联合性的政府规章,且只是调整政府投资项目,不能据以对民事合同的效力,特别是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民事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除却上述两《通知》之外,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垫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断言,工程垫资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要有委托人授权书。小包工头要求让承包方代付工程款要有委托人授权书,以免产生法律纠纷。承包方是工程方面的词汇,指承包项目的乙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相对的。
法律分析:工程款代付合法。委托支付在商事活动中常见,委托支付也同样适用工程款支付,但应该有委托支付的相应协议文件,应明确委托人、受托人、收款人的权责利。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代付工程款委托书1
XXXXX工程XX标经理部:
兹有XXXXXX工程有限公司XXXX项目部承建XXXX项目XXXX工程,特委托贵部将劳务费汇到以下账号:
户名:XXXX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行:工商银行XXXX支行营业室
视同贵部付给XXX的款项已付给本公司。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单位:XXX项目部
日期:20xx年1月16日
代付工程款委托书2
xxx工程有限公司:
我单位同意在20xx年贵公司支付我公司劳务费用时,使用我公司的劳务费支付xxx劳务公司(负责人:xxx身份证号:)劳务费xxx元,使用我公司的劳务费支付xxx劳务公司(负责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元。
以上代付劳务费用为我单位真实、自愿行为。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xxx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
日期:
代付工程款委托书3
XXXX有限公司:
我方承包贵公司XXXXX工程的劳务工作,因我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从事该工作的.劳务工人工资的,我方授权委托贵公司代我方支付我方拖欠劳务工人的工资,代付的工资款项由贵公司从我方的劳务费用中直接扣除。
贵公司仅代我方支付聘请的劳务工人的工资,该代付行为不代表我方聘请的劳务工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代为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明细见下表:
XXXXX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签字):
20xx年月日
工程款代付不违反法律,故法无禁止即自由。委托支付在商事活动中常见,委托支付也同样适用工程款支付,但应该有委托支付的相应协议文件,应明确委托人、受托人、收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约所负的责任。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代付工程款(代付工程款双方各自怎么做账)”的相关知识。 性质二: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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