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2023-04-18 14:20
48人已浏览
滥用职权罪认定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两个罪名。本文仅讨论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字面的意义上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在我国国家机关权力运作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机关出台了相关解释,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两高的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其主体范围应当按照上述解释来确定。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的后果,需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诉标准(重大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伤亡达到3.1.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即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前述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配套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具体问题请网友免费咨询大律网专业领域律师)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滥用职权罪认定标准,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的相关知识。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1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300397 人/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律师回复中...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主任律师
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