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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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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冯某年已古稀。他多次表示,一旦自己去世,留下的2套房子以及几十万元存款由其儿子和女儿2人平分。然而,冯某的儿子一直想独占父亲的财产。于是,有一次趁家中无人,儿子逼迫父亲冯某立下了全部财产都归其所有的遗嘱。后冯某女儿起诉至法院。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
讨论此份遗嘱是否有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瑕疵只有一种,即无效。
遗嘱的无效事由包括
(一)遗嘱全部无效事由
(1)主体瑕疵:即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其全部无效。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第二,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瑕疵:即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全部无效。(本案属于此种情形)
(3)口头遗嘱订立后,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在遗嘱全部无效的情况下,视为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二)遗嘱部分无效事由
(1)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可参照遗嘱处理。
【注意】在这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的判断时间,为继承开始时,而非遗嘱订立时。这就意味着,遗嘱订立时,未保留继承份额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该遗嘱有效。
(2)遗嘱人乙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在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视为存在遗嘱,不适用法定继承。
以案释法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份遗嘱是老冯受儿子胁迫所立,那么,该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无效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每个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受胁迫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知识。 讨论此份遗嘱是否有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瑕疵只有一种,即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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