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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2023-04-1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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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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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125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基本案情

本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共经历了三个诉讼,分别如下:

诉讼一:程某诉辛某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程某与辛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名为辛某1。2017年7月,程某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审理期间,程某与辛某达成调解。但,程某与辛某就朝阳区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生争议,程某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辛某不予认可,称由于程某不给买房款、黄某不同意卖房了,遂撤销协议、退还已付房款,且因其违约,故案涉房屋内存放的家具家电均留给了黄某。故,程某与辛某调解离婚,涉案房屋另案处理。

诉讼二:程某诉辛某、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

2019年,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辛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程某与辛某共同享有辛某和黄某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黄某、辛某继续履行上述二协议,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程某和辛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定程某和辛某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履行了相应出资义务,认定程某和辛某对案涉房屋实际控制使用、认定程某和辛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案涉房屋的合同关系,其中,程某和辛某为借名人,黄某为出名人,并据此判决:黄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程某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程某、辛某名下。

2020年12月18日,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案涉房屋过户并交纳契税174990元,登记权利人为程某和辛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诉讼三:程某诉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涉案房屋及契税

2021年,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辛某诉至法庭,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垫付的契税87495元,同时,程某认为在此前诉讼中,辛某虚假陈述、恶意隐匿转移案涉房屋,故应当不分或少分(不超过20%的份额)。辛某辩称,认可案涉房屋归其与程某共有;因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为程某享有60%、我享有40%,故为公平起见,要求案涉房屋按照我享有60%的份额、程某享有40%的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我无力承担高额的过户契税,故没有办理亦未授权程某将案涉房屋办理过户,故不同意分担契税。

法院判决

因辛某不实陈述引发争议以致本次诉讼,故本院判令辛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由程某和辛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朝阳区X房屋由程某与辛某按份共有,其中,程某享有60%的份额,辛某享有40%的份额;

二、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程某支付垫付契税69996元。

律师分析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至本案,程某和辛某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履行了相应出资义务,认定程某和辛某对某房屋实际控制使用、认定程某和辛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某房屋的合同关系。其中,程某和辛某为借名人,黄某为出名人。显而易见,辛某作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主体之一,不仅没有积极主张合同权利,反而企图以虚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现某房屋已登记至程某和辛某名下,但鉴于双方已经离婚,已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身份关系,故对于程某要求分割某房屋之主张,法院是予以支持。具体至份额,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状况、辛某就某房屋存在虚假陈述及隐匿的情形以及某房屋的现值等因素。

知识扩展

一、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如一方遇见另一方隐匿财产该如何处理。

常见隐匿不动产或动产的方式如下:

(1)借名购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再度转让换取相应财富。在这种情况下,要重点关注房产交易时间,根据房产交易时间,注意在该段时间内有无财务异常情况或者重大支出情况。

(2)隐匿存款账户:夫妻一方将银行卡中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其向法院表明无存款,且工资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对于隐匿存款的调查相对来说难度较大。当事人同样应当在日常生活中留意是否有本人陌生的储蓄卡、凭条出现,注意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3)转移、否认家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感情恶化时,一方可能会趁另一方不备,转移家中财产,如珠宝、字画等。在这种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比如收集相关发票,对家中财产进行清点、拍摄,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等,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如不掌握对方财产该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不掌握对方的财产信息,当事人可以事先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离婚财产的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对方收入情况;对方房产情况;对方拥有的车辆情况;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1)对没有掌握的财产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提起离婚诉讼,并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存款等财产,避免对方转移财产;(2)若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要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对方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也要记下对方的银行卡号、车牌号、购房地址等,以便向相关部门查询或申请法院调查;(3)婚姻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应当保留好各种证件及票据,比如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借条、股票票据等,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利益。对于当事人或者律师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调查获取的信息,且对于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如果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离婚时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的相关知识。 诉讼一:程某诉辛某离婚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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