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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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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属个人所有。但是总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婚前全款购买了房产,婚后把配偶名字加入房本,离婚后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婚前房产太多,婚后都加上了配偶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分一半出去,任谁都会肉疼得睡不着觉。
今天就来给大家“现身说法”,分享一列类似案例给大家解读这个问题。
此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有三套婚前全款房,在婚后均加上了自己妻子的名字。后来因为男方不工作在家全职带女儿,女方又一门心思扑在工作上很少陪伴女儿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得六成房产,并且两人都在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这个案件持续周期也算是比较长,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总算判决下来。
算计房产,争夺抚养权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王先生在婚前拥有三套全款房产,一套自住,两套出租。和乔女士结婚后,王先生将所有房产都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
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乔女士表示:丈夫多年不外出工作,早已与社会脱节,家里的开销大多都是由自己来支付,而且对她关心不够,乔女士无法容忍遂提出离婚。王先生却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工作,但是一直都有稳定的房租收入,而且女儿一直是自己在照顾。妻子也比较强势,家里大小事务都要做主,从不与他协商,两人多年来争吵不断,并且自己也有承担一部分的家庭开支和女儿的抚养费。
各有各理由
其实两人对离婚并没有异议,只是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方面产生了纠纷。
乔女士认为:房本上已经加了自己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但如果女儿以后跟自己过,她需要照顾女儿,也为了能给女儿更多的保障,那依法应该多分,所以乔女士应当分得六成房产,且女儿应该判给她。
王先生认为:买房时他与妻子还是陌生人,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所以这三套房是属于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至于女儿,一直跟着自己生活,自己也照顾得更多,把女儿判给自己才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考量
最终庭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既然房本上加入了乔女士的名字,登记为双方共有,那么房产的确为夫妻共有。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共有就必须对半分,这还要考虑这三套房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比较夫妻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
也就是说,谁出钱多、出力多,谁就占得多!比如两个人合伙买50万的车,一人出资40万,一人出资10万,分割的时候如果对半分,那对付出多的那一方就略显不公。最终,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针对三套房产的一审判决为: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就算三套房产都是男方一人出资全款购买,但是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就是“赠与”!既然已经赠与给了女方,那么在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共有份额的前提下,就应一人一半。
后经法院二审表示:虽然这三套房产都有女方名字,为双方共有,但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共有”,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属合理范畴,所以二审维持原判。
其实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也是有相应法规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不要认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是加上配偶的名字,对方就有了一半的产权。哪怕是夫妻婚后一起买的房,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也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对家庭的付出、子女的照顾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最后,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最终是否会走到结束的那一步,对孩子的关爱和保障都是不能少的。就算是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婚姻结束时也不要闹得“一地鸡毛”。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对方名字,离婚后该怎么分割呢?”的相关知识。 此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有三套婚前全款房,在婚后均加上了自己妻子的名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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