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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属于什么性质,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04-1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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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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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后果裁判规则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行为性质

认定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行为性质,需要区分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作为发包人的合同义务而有所区分。

(一)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查并答复,其行为当然构成违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便有此类约定:“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二)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但不构成违约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该条款所指“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是指该办法第14条第3款及第4款规定的期限:“(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审查期限的,则发包人即使拖延竣工结算,也不构成违约行为,但却违反了《暂行办法》的规定。遗憾的是,《暂行办法》在效力级别上,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其规定对发包人没有强制执行力。正因如此,发包人并不担心违反该规定会带来不利法律后果。但是,司法实务是否也是如此认定的呢?对此,我们将在下文进行具体分析。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后果

对于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行为后果,在理论层面得出的结论和司法实务的裁判结果并非全然一致。即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承包人也不必然不可主张依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一)情形一:有约定从约定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此类条款以下简称认可条款)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不过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要适用认可条款,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第一, 必须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及认可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审查期限并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第二, 必须是发包人已收到竣工结算文件。此条件要求承包人举证证实,已按约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发包人收到了该竣工结算文件。

第三, 必须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如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即使答复内容是不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文件,则认可条款亦无法适用。只有在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情形下,才能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则认可条款将无法适用。以下案例即反映了即使在双方明确约定认可条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亦无法适用认可条款。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属于什么性质,法律后果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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