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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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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始终坚持将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放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案件均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论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工程质量都必须验收合格,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此,不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只有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工程价款才予以支付。
烂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在工程实践中,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被解除、终止履行或被确认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半拉子”或“烂尾工程”大量存在。当出现“烂尾工程”时,已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成为实务中的棘手问题。在工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情况下,因为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只是由于出于一方、双方或其他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再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完程价款的结算是比较容易的,即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最高院法官认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的,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笔者不太赞成上述观点,“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该观点不区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具备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合同双方或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并不意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不生效或无效,既然是有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自然也就得不出“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的观点,只是根据其过错,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并不是就以据实结算的方式来弥补。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果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别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偿责任。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已完工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我们都知道,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有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有固定价(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是计价方式与价款确定形式的组合,如固定单价+清单、可调价+定额等。这些虽然复杂,但合同对价款已事先约定,可能就没有那么难,因为量、价都比较容易确定。对于无效施工合同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难点在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当工程未全部完工时怎么结算工程价款,在实务中相当棘手,观点也不尽相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来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
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合同,承包方主张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往往涉及鉴定标准的把握。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约定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需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第一种方法较为经济,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没有总体竣工验收;第二种方法鉴定费用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上述观点在实务中的做法都是存在的,因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不一致,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也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烂尾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工程款”的相关知识。已完工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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