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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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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个看似简单的法条,许多人搞不清楚!用一则小故事帮助大家理解。
1
小明到法院立案,起诉小王借款20万元不还,但只提供了一张20万的转账凭证。
法院立案庭要不要立案?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只要符合原告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那么,法院就应该立案受理,不会因为只有转账凭证而不予立案。
因此,只要有个转账记录,就可以起诉!
2
诉讼过程中,小王说,这20万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小明的起诉不是事实。
那么,这时候法院认为小明只有转账记录,且小王不予认可,小明应当进一步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直接判决驳回小明诉讼请求。
如法院这样判决,是否正确?
答: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小明以民间借贷起诉,需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和款项已经交付,这没有问题。
但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举证责任做了调整,即小明虽然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但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实际支付,应认定小明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这时,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小王。【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最高法院《李鹏程、上海格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
小王需要对其主张的投资是否存在进行举证,例如投资协议、投资项目、分红情况等等。
如果小王仅是口头陈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则小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判决小明胜诉。
3
小王提供了投资协议、分红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20万元款项为投资款。
小明不服,说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已经附言“借款”,说明本案20万就是借款,至于投资事项,属于其他经济往来。
法院是否会会支持小明?
答:法院不支持小明。
在小王已经完成举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小明身上。
虽然小明主张转账凭证上用途附言为“借款”,但该附言为转账时转账人单方记载,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观点来源:《沈东红、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117号】
因此,小明需要提供更充足的证据,反驳小王的证据,证明二者真实存在借款关系,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小明。
综上,只要有转账凭证,就可以起诉。但举证责任存在互相转移的情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把握。同时,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电话录音”、申请证人等方式补强证据,以尽量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民间借贷只有“转账记录”,举证责任是谁的?”的相关知识。 1,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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