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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应该如何分割房产

2023-04-12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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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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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离婚应该如何分割房产?无论男女双方在恋爱时有多么浓烈的感情,等到结婚之后,这些感情都很容易在柴米油盐中被消耗殆尽,所以闪婚的人多,闪离的人也多。但是,离婚不仅仅是将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还关乎着很多问题,比如房产的分割,而哈尔滨便针对此情况出台了最新规定。

夫妻离婚应该如何分割房产

不同情况下的房产,分割的结果就会不同,而根据哈尔滨最新的婚姻法规定,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个人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升值部分也属于个人的财产,与配偶无关,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3、 如果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了自己的房产,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该房产,那么另外一方无权追回该房产。

4、 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为两人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5、 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补偿。

6、 婚后夫妻双方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离婚后该房产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夫妻房产分割的其它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下面就一起来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讨论:

1、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若是购买方自己全权支付房款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若另一方参与了房款的偿还,那么该房产依然属于购买方,但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赔偿。

2、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夫妻二人购买的房产,但是只登记在了其中一人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则认定为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的份额共有的财产,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3、 夫妻二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子,那么该房产则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夫妻离婚房子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一、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二、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五、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六、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夫妻离婚应该如何分割房产”的相关知识。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个人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升值部分也属于个人的财产,与配偶无关,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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