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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立案流程)

2023-04-1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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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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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寻衅滋事就是利用不合法的行为而做出不合法的事情致使他人受到伤害,一般只要达到规定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立案侦查,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判决。

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

一、骂街:

最近,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官方微博“丰台警事”发布情况通报: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该人现已被刑拘。据悉,全国因侮辱四川省牺牲民警和辅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达8名。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之前网民“战略忽悠局上校参谋”在《今日头条》一篇题为“沈阳刑警执行任务被嫌疑人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新闻报道下留言发布辱警言论称:“人民英雄,太给力了(别误会,我说的是杀警察的壮士)”。微信用户“辽A—孙志斌”在一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称“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两人同样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网上发文不慎。

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 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和浏览,混淆视听,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为维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重大举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体人,经魏某某介绍受他人之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四、“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这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这里就不再多举,上访者好之为之。患者术后回家5小时死于家中,家属集结亲属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将死者尸体拉到青林医院讨要说法,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陇南文县警方依法将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这样的例子确实也不少。

五、幸灾乐祸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

六、伤害民族感情。

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损领导人画像

为了引人关注,42岁的男子孙兵竟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八、网上泄愤言论过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寻衅滋事罪立案流程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二)、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三)、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四)、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立案流程)”的相关知识。微信群留言辱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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