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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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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高管被炒获赔98万案的法律依据】近日,在福州市,一位月薪2万元的女高管因违反公司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雇。然而,此后她并没有接受这个结果,而是选择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女高管赔偿98万元的经济补偿费。
今年3月份,该名女高管因为公司安排的工作不符合其要求,拒绝配合,并以个人情感为由拒绝执行公司的决策。在多次交涉和调停无果后,公司决定解除与她的合同。尽管在解约协议书中已明确该女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仍然遭到了女员工的反对。
在此背景下,女高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公司支付98万元的经济补偿费。她表示,公司的决策和工作安排严重违背她的职业发展规划和个人利益,公司的行为已经给她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虽然有权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在解约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未经过充分协商和沟通便擅自解除合同。因此,公司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女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职场中,各方应该遵守基本的劳动法律和行规,维护公平和谐的职业环境。同时,也需要注意管理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谈判,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确保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
法院:公司支付赔偿98.2万
公司却不服上述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判令公司不向梁某某支付赔偿金982260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以梁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为由,与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其所适用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集团制定,办法中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分公司及站点的所有员工,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未经上述制定程序而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与梁某某多次邮件沟通的核心均围绕同一工作内容即“业绩改善计划”。同时,公司称2020年8月17日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某全程在浏览手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
综上,公司解除与梁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法应向梁某某支付赔偿金982260元[19260元/月×25.5个月×2倍]。
显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理由如下:梁某某作为高管,却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仅给公司的其他员工起到了恶劣的示范作用,严重影响公司对其他员工的管理,而且直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亏损,给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梁某某更加乐于进行对抗,对其上级进行指责,明明只要及时完成工作就能解决的问题,被其无限放大直至成为严重违纪问题,说明其主观过错严重等等。
梁某某则称,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未经法定程序制定,不具有约束员工行为的法律效力,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其次,不存在公司所述的“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违纪事实。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20年7月10日起,双方就业绩改善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梁某某2020年7月14日~20日就业绩改善问题三次进行反馈,此后双方的分歧主要围绕业绩改善计划,而梁某某的上级主管要求其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梁某某均在浏览手机,因梁某某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日常工作的情形,故梁某某在会议室浏览手机不宜认定为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梁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法院判决女高管被炒获赔98万案的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职场中,各方应该遵守基本的劳动法律和行规,维护公平和谐的职业环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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