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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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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关于地域 管辖 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公布后,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 协议管辖 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务分包合同争议的诉讼管辖 :
1、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4、 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之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分别为:
(1)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
(2)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6)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7)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 ;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①建议业主应在招 投标 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 招标 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 承包合同 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②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③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④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 三方协议 ,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⑤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 证据 资料。
⑥在指定分包工程的 工程款 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
⑦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 履约保证金 或履约保函。
一、关于 民诉法 解释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的范围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 管辖 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适用本条时,对于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有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该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
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
(6)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国对建筑中的合同问题还是比较重视的,虽然没有明确详细的范围,但如果相关的被害者一旦接触到这类事件,可以向我国的有关部门或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为定作合同纠纷。合同中同时涵盖设备包施工安装、调试,涉案项目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故本案案由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定作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案由)”的相关知识。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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