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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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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的诉讼管辖 因履行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 合同当事人 将会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 立案 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民事诉讼管辖简介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和 移送管辖 。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
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 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 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 》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 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
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建筑合同诉讼管辖地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因为合同纠纷引起的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等案件,应该由合同的履行地点法院受理或者是被告人的住所地法院受理,对于两个法院哪一个更是和,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是:施工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为施工行为地,所以由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 民事诉讼法 关于地域 管辖 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公布后,关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自然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 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 纠纷、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 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 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 协议管辖 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合同 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相关知识。 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和 移送管辖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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