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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多久出判决)

2023-02-1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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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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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

工程合同纠纷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案件按房地产案件管辖,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资料齐全就可以根据合同中纠纷的约定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啊

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张*胜律师认为,该部分费用显然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之规定。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垫付款清偿问题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但是,对于利息部分,如果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垫资部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由主要是以法律关系进行划分,而并非单纯以合同所涉的名称来判断。在介绍案件时,案由能够帮助我们较快厘清案情。法院立案确定案由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法律关系、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后予以确定相应立案案由。

案由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可能需要原告变更法律关系、变更相应的案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所涉案由及相应特点介绍如下: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一级案由为“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向下为9个三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包括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9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总览对应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无法归入9个四级案由的案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实际施工人起诉包括发包人等主体在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人,起诉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主体要求承担责任,被告主体既有合同相对人,亦 有发包人,还有可能为不是合同相对人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则超出了案由四 级案由中的任何一种范畴,故上移确定为本案由。

2、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包方式与平行发包模式下多有不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总承包人与建设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工程总承包合同(含招投标文件)确定,实质上可能包含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诸多内容,远远超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3、混合责任

在涉及工程质量责任甚至工程质量事故的案件中,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施工责任,承包人认为该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发生全部或部分系由于勘察人、设计人提供的文件不准确或有误、监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等所致,致使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如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地下土质、水文情况不准确,设计文 件存在缺陷,监理旁站记录虚假等。

由于所涉主体有发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各方可能根据过错情况承担混合责任。则案由也就难以归入任意一个建设工程的四级案由。

1、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 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产 生的争议所立的案件。

此处的发包人应作狭义理解,即建设方、甲方,不包括从建 设方承包后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承包人,但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模式 下,工程总承包人(发包人)与施工部分的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之间就施工合同 项下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2、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其中, 多数为施工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欠付工程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主张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少数案件为发包人起诉施工总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工期逾期、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罕见案件中亦存在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等。

3、案件特点

相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标的更大,合同约定更为完 备、明确。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难度相对较小,除少部分特殊情况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有备案;合同的签约过程可能经过招投标程序,招 投标部门应留有存档;竣工手续可以通过查阅竣工验收备案表加以证明;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包含施工图等)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可以调取。

此外,施工过程的资料往往相对较为规范、齐全。从主体的角度,发包人往往为建设方,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总承包人往往是具有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同时,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对双方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从代理的角度,发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就争议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往往更有意愿 委托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其在代理思路、证据组织、代理意见发表等方面,更能够 抓住重点,也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工作。

4、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不仅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四级案由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一并适用。

其条文规定中的有关价款结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造价及质量司法鉴定等,适用时别无二致。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多久出判决)”的相关知识。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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