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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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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等财物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案例概述
张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交往。2015年1月,张某以其名义向李某家给付了彩礼1万元。同年3月3日,两人结婚。2017年8月9日生育一女。2018年4月,李某母亲向男方提出离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家庭生活困难问题,张某多次要求和李某离婚,但均被拒绝。2018年5月22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及返还彩礼钱6万元。被告辩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是合法夫妻。结婚时的彩礼应由女方支付给男方及家庭成员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和子女抚养上所产生的费用、个人消费等,且给付彩礼应按照当地习俗履行,因此原告请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男方家庭主动提出离婚的而不是女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导致的要求返还彩礼之诉;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给被告支付了6万元现金及首饰,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婚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没有实际抚养小孩;第四、原告与被告未共同居住于张某房屋内至今,且被告未支付生活费和交通费;第五、双方并为生育了小孩。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2月相识并恋爱关系;2015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至今;双方一直均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无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因两人的婚前债务尚未还清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是无效情形。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费用由两人共同承担。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及现金1万元、支付小孩抚养费3万元等共计6万元。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3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为被告支付了彩礼人民币共计42000元,并于2013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二人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所付彩礼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付彩礼及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结婚时给付彩礼人民币42000元,属于男方给予女方家庭财产上的赠与,应为双方离婚时婚姻关系解除时所受赠的财产。
二、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原告没有实际同居生活(同居不满一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被告返还其所有彩礼合计42000元;而对于原告主张未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小花归其抚养的事实不认可。关于“彩礼”部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小花支付了共计人民币42000元用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但因原、被告婚后未能夫妻相处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二人分居时间较长)。故对原告主张小花及其他家人给予其全部彩礼合计4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女方家”部分:经查原告在二人结婚前向他人借款5万元(利息待还清后再行处理)作为嫁妆送给了小花及其他家人。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也未生育子女,故对于原告要求小花返还彩礼之诉,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问题,因男方没有证据证明给到女方的钱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返还彩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15日离婚纠纷一案中向我索要的42000元及其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婚前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请求离婚。”该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按照我国民间风俗习惯,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应当支持返还原物。如果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无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包括返还购置物品、现金、首饰等物),法院应结合彩礼数额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进行彩礼转账或支付了彩礼的话,该转账或支付行为一般应当视为男方已经将彩礼钱全部交付给女方。
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
男方给女方彩礼是中国的一种传统习俗,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很多地方都有了“天价彩礼”。那么,如果婚前给付的彩礼钱要不要返还?父母赠与时是否需要返还?近日,在江苏苏州,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恋爱多年,2014年10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2018年3月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两人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自己给付的彩礼款10万元。
一、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赵某支付的彩礼属于赠与行为,但彩礼款项中有部分钱款是由被告父母给予原告。从赠与财产的性质上分析,被告给原告父母所给付的彩礼是赠与行为。且在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被告给陈某父母给付的彩礼款也属于赠与行为。因此,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婚约礼金10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父母赠与原告10万元而导致婚约目的无法实现而离婚时应予以返还。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共同生活就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间,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单纯的给付彩礼。对于原告要求陈某返还10万元彩礼款,根据双方恋爱时间、同居情况和婚前家庭财产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后认定。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支出较少,原告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款并无不当。而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已经支付了10万元彩礼款,不同意返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平等对待;根据原、被告婚前的共同生活经历和对彼此的了解程度认定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且原告给付给被告的“聘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赠与财产,应当认定为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款。
三、律师解读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向被告陈某给付10万元的行为是为了缔结婚姻,但是双方结婚时所支付的彩礼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因此对此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10万元,法院认为,从法律上讲并无依据,但是考虑到两人已在一起生活多年,且已经生育有子女,并且男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不能证明两人已同居生活并且已经生育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父母在婚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行为并不是单纯出于个人意愿,而是有其一定的原因和目的;父母赠送子女财物时往往也是希望能给子女带来美好生活的愿望。因此在本案中,父母为女儿买房、买车而赠与女儿财物的行为既有法律依据又有其特定目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彩礼钱归父母还是子女?”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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