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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23

2023-02-15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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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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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请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为下列费用之和:

(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四)鉴定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险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伤者无医疗收费票据等有效证明,仅有交通事故发生时交警出具的道路行驶记录单。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治疗期间死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60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伤害致死是指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人死亡。”

一、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发生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且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交通警察,以减少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的损失。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或者无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一)医疗费用支出明显不合理的;(二)确需保留病历和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病情说明书或者治疗方案中未明确规定且无医嘱或超过药品目录销售且无法确定药品价格的;(三)经过鉴定,伤者确实需要保留相关资料进行后续治疗而增加费用或扩大开支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四)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但伤者不存在过错、亦没有必要保留证据予以证明(五)伤者住院期间无其他辅助诊疗活动,无法确定住院天数及治疗天数等。医疗机构对以上情形不予赔偿。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嘱和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伤情发生变化,或者无法证明实际情况而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能够根据案件材料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有无理由免除赔偿责任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伤害,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劳动能力后,能够得到的收入,即身体受到伤害后无法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误工费可以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不得超过六十天。赔偿义务人对上述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鉴定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人员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收入,参照误工时间和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时间和劳动合同履行期限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时间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但是定残后仍需要护理的,参照康复治疗、医疗效果和残疾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点;七十五周岁以上(含七十五岁)

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来计算相应的比例赔偿护理费。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计算,凭据据实结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生活辅助器具的,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确定有关物品的价值。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伤致残需要生活辅助器具的,凭据购买并使用。受害人以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抢救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计算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原则确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可以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相应金额。”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确定。但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人身损害后其近亲属对受害人进行了精神侵害或者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精神损失费。”本案中,伤者系无固定收入的农村留守老人,无能力支付残疾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同时法院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精神损失赔偿额为15000元。法院最终认定交通事故伤者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287.65元。

六、鉴定费

鉴定费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60条第2项规定,鉴定费为“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有关损害后果进行科学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有关损害后果进行科学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法医临床学检查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检查、检验费用;辅助器具费;法医病理学检查、检验收费(不含检验材料成本费);法律文书制作费用。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有关损害后果进行科学分析后,就可以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受害人在接受司法鉴定时,发现鉴定费过高,并且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进行投诉、申诉时又提供不出合理证据时,法院会以此项支出并非其自身实际支出为由,驳回索赔请求。所以,当我们需要对相关经济情况进行分析时,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来给我们做一个专业的分析。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评定时,一定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医疗收费票据、收费凭证、票据明细单等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对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获得经济损失是有一定关系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伤残评定呢?在本案中我们来看一下。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 XX市 X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XX路路口处,与沿 XX路段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倒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7月18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因未达成离婚协议,在法庭主持下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撤诉。2019年10月21日经 XX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张某与刘某共同财产所有人为 XXX机动车保险公司,约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06476.94元;张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赔偿款1059476.94元后不再主张其他任何精神损害赔偿。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判令:一、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059476.94元;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9000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原告王某某在医院治疗费用实际发生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000元,护理费3000元。原告王某某对此已举证证明。本案中,被告李某仅对受伤的王某某进行了鉴定及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进行了主张;而被告王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王某某进行过鉴定和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就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王某某自身疾病、收入水平等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酌定原告王某某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所受伤害所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23元。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但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补助金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但没有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亡,其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支持死者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直接支持人身损害赔偿的部分。另外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情况下,一般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中有关伤残评定情况及所依据的残疾等级标准认定伤残等级(即根据《人身伤害致残程度分级表》进行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损失时可适用相应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23”的相关知识。

(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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