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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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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吗?
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的,视为发包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已与发包人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已经对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后也在按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款项。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发包人可以对该工程拖欠工程款不付呢?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催款通知的形式
函件,是指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多为口头、传真或电传方式,但也有口头同时发生。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所作的任何保证均不影响发包人根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解除已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未履行或者应当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后,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二、关于发包人的支付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付款的时间,也可以约定付款期限。关于支付期限的约定,一般分为法定支付期限和约定支付期限两种。但是关于法定支付期限,一般不允许承包人以其不具有法律依据而拒绝主张,而是应该明确其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逾期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约定启动违约救济程序。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应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办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依据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可见,法定支付期限与当事人主张权利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发包人如因法定付款日与实际付款日不一致而导致承包人主张权利不能实现时,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另外还要注意“自收到发包人支付凭证之日起超过30日未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发包人对应付款项有无追索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承包人要完成建设工程,就必须以其建设成果为对价将工程价款支付给发包人。但在这一过程中,发包人往往会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垫款,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建设工程纠纷出现,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施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研究一下关于发包人对应付款项是否享有追索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价款;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可以看出,从法律规定上看,发包人是有追索权的。但具体到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样一种情形——合同中约定或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程款”这一术语究竟是何性质?又如何认定?《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处理外,发包人还可以向其他付款义务方追偿。”这意味着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或法律规定了付款义务主体应承担支付工程款之义务;《合同法》第186条又进一步明确了发包人可以要求其应付款项。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是对发包人享有追索权予以明确界定。此外在实务中还经常会出现“发包人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先行扣留”的情形。这其实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即发包人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后会先行扣留该笔款项。
四、关于发包人能否拒绝付款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向其主张权利。但是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是否就能达到拒付的目的呢?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其履行合同时,发包人不明确表示拒绝。
第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催款通知后,承包人在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第三,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催款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以上四种情形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未及时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即使发包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迟延付款的行为或该行为属于恶意迟延付款行为或恶意拒绝支付资金等情形,发包人可据理主张拒绝支付工程款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发包人拒绝付款给发包单位造成了损失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的也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责任。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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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拖欠工程款这一行为,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一定要引起重视。对于欠款方的拖欠行为,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决,以免影响到自身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其次,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已经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和程序的话,那么作为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也要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行业常见的现象,许多企业都会遇到这个问题,面对拖欠款项,业主和施工方都会处于被动的境地,它们是否应该使用法律催款函来解决问题呢?
有人认为,利用法律催款函可以有效地解决拖欠工程的问题,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拖欠方不予履行,就可以使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另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催款函无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就算业主发出法律文书,拖欠方也极有可能不予履行,最后只能靠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形式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法律上的催款函是可以有效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受益人的债权以书面形式催告,受益人拒绝履行,行使着受益权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强制履行,如果约定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受益人可以放弃履行权利。”,所以,法律催款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解决催款问题。
事实上,当拖欠款项双方发生纠纷时,协商对拖欠方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最好的方法是双方委托律师代理来协调,并且由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催款函,这样更有利于提高业主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从而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法律催款函确实具有法律效力
拖欠工程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许多企业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款时都存在拖欠。很多时候,由于未能及时支付,供应商就会发出催款函,但是这种催款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其实,催款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想让催款函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第一,发出催款函的方式要正当,例如不能使用威胁等恶意的催收手段;第二,催款函的内容需要完整明确,不能存在遗漏;第三,催款函要记录下当事人的争议行为,例如逾期偿还工程款的具体日期;第四,催款函要清楚标明应收款金额,要立刻支付或准时支付;第五,催款函该当充分记录收款人向发出催款函的当事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同时,催款函一般伴随保全函,一旦当事人拒绝尚欠的费用,收保全函的一方可以根据条文成立有拖欠行为已经存在,可以直接用法律途径来追索债权。
因此,催款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想使催款函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就必须满足上述几项要求以促使催款函在法律上可以被当事人承认。另外,为了防止发出催款函不当而发生法律纠纷,提醒那些即将通过催款函索取费用的企业和个人,催款函发出前一定要详细核实,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知识。
一、关于催款通知的形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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