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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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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完成投标、合同批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之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
通常,工程款分为两部分:定额工程款和调整工程款。定额工程款是按照合同中限定的工程定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当于工程量成本基数,一般占合同总价的主要部分;调整工程款是根据施工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检查验收最终确定的实际工程量的总成本和定额支付的区别,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
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正式签署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5日内,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和竣工验收记录,划定总价的百分比,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定额款和调整款。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和竣工验收记录支付给施工单位定额工程款和调整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应支付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考虑到它的实际意义,在行业内有着相当的重要性。
首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支付的工程款由双方以及相关的监督机构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以及施工质量来决定,其中必须考虑到施工质量、材料耗损、成本超支和工程事故等因素。
此外,另一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当同时考虑到合同价款、其他应支付项目的数额以及实际使用的方法、软件和硬件的价值从而得出最终的支付金额。
总而言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支付工程款数额要考虑到合同价款、施工质量、材料耗损、成本超支以及使用的软件和硬件等因素,以便最终确定准确的工程款数额,充分保护双方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应支付的数额是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数额一般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施工量计算并开具验收后的发票;如果施工量发生变化,那么验收后的支付数额也会随之而变化。另外,同样重要的是,施工单位还会提供售后服务,用于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质量保证,以及施工工艺的定期维护,这也是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工程款的付款数额则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工程延期,施工量发生变化等,由此会影响工程款的支付数额。
总之,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理计算出验收后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只有通过此计算,才能保证施工单位实现工程的正常施工过程,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的及时实施和质量的保证。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应支付多少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由于各地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程序和时间都不一样,导致法院判决出现了不同的结果。那么,在实践中,对于工程款应该支付多少的问题是个难点。根据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一般应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基数支付。那么为什么司法实务中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呢?笔者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依据。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承建某小区的一期工程,由乙公司承建,该项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414765.62元,其中包括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证金、装饰装修工程费。工程交付使用后,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经甲公司对小区各单体及部分景观进行了验收并提出书面意见;经甲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技术人员实地测量,各单体工程实际结构尺寸及功能布局均符合设计要求;各项附属设施、设备的性能指标等均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小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甲乙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2016年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滞纳金后,因小区整体竣工交付使用,甲公司认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由乙企业承担剩余工程款及滞纳金的给付责任比例。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滞纳金(违约金)。
1、合同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实践中,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计价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交付使用建设的固定资产和资料,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价款。因此,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承包双方之间关于质量、进度、投资和价款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期超过90天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该合同是双方就建筑施工领域存在合作关系而签订,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是一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获得竣工文件并交付使用的情形。
2、实务中应如何确定该工程款的支付比例?
实务中,因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存在争议,致使案件无法进行有效的审理。笔者认为,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审判模式是“先分后付”,即先判决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作为预付款,其余款项则由发包人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另行支付。如双方在原合同中未约定关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10%以上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按照应付工程价款5%-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请求承包人以实际损失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工程价款损失;还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支付利息以及其他必要的经济费用。而对于双方争议较大以及争议焦点较多的问题——剩余工程款及滞纳金(违约金)如何计算?
二、裁判结果分析及原因分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面积作为基数支付。这是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也有其合理性。在此笔者就不做具体分析了。因为从案例本身来看,施工面积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所以会出现很多不同的情况。
一是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是否实际验收,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
一般法院会将工程实际完成的情况作为判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在发包人以竣工验收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后,法院会结合各方责任划分进行裁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会出现诸多质量问题或者其他情况不能及时交付给承包人的情况。但是发包人并没有及时交付使用造成了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款上有争议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认定事实。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来说,法院是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和陈述进行认定。但对于一些不具备施工条件或者没有合格施工队伍、没有合格监理工程师参与施工以及质量问题严重等原因造成工程无法验收或者无法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则不予采纳鉴定意见进行结算或者以实际完工面积为基数计算赔偿数额。如果双方都认可存在重大瑕疵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审查”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
三、笔者观点
该规定并未直接否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实际享有使用和收益权利,而是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实际享有权利,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资金结算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性质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应支付多少”的相关知识。
通常,工程款分为两部分:定额工程款和调整工程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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