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不能规定

2023-01-11 08:46

61人已浏览

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已帮助 472

好评140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清单》的一般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当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属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范围的;

(二)主观过错程度较低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金额数额较低的;

(四)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的;

(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的证据能够及时有效固定的;

(九)违法行为危害性不大或者危险性已经得到控制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不得适用《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依法有序实施。

(二)准确把握适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依法应当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事项,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对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注实施效果。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注意收集、汇总适用《清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的反馈以及典型案例,并及时反馈省局。省局将根据执法实践情况,动态完善《清单》适用范围及条件。各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本区域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的相关知识。 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当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3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7655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毋磊颖

毋磊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start 5.0分 服务: 0人 好评: 0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