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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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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两个相爱的人美好的结合,时间久了,相信就能体会到钱钟书先生《围城》这本书中描绘的画面。“婚姻是座围城,外面的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去。”我们都知道天下无不散筵席,当爱情转变为亲情,你能接受,就能和Ta到白头。在这“快餐式爱情”的时代,离婚率高居不下,关于离婚你了解多少呢?
【案例说法】
某日,李某和罗某在某市一ktv唱歌,因为志趣相投,便走在了一起,两人有说有笑,一起k歌,一起喝酒,走出ktv之后,还一起去某某餐厅约饭。久而久之,两人便互相产生了好感,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两人便进行了结婚,成为了合法的夫妻。原本两人以为日子会一直这样和睦地过下去,可是,没想到婚后生活两人有很多的矛盾,这天,李某实在忍不住了,便提出了离婚,罗某作为一个大男人,就这样被无情地甩了吗?
当然不是,罗某说:要离婚可以,我的东西你一样也别想带走。听了此话后,李某更加愤怒了,直接说:我不但要离婚,我还要把我的东西和你的东西一样不少地全部带走。你觉得李某真的可以带走所有的东西吗?罗某说:不可能,我的内裤,鞋子你不可能带走。罗某为什么会这么说呢?
【律师普法】
一、婚姻法规:离婚后这4样东西必须归男方,女方无权干涉
1、男方的私有物品,比如说鞋子、衣服等等
这些东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自己,而且它们都是男方量身购买,女方要了也没什么用。在上述案例中,就如罗某所说,李某带不走他的鞋子内裤。
2、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车子等等
这类都属于男方的私有资产,除非男方把它们拿来公证分配双方所有,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并且新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结婚后买的房子就算男方出钱,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只要夫妻双方都在场,并且女方在登记栏签名,那么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是法律条款中专门规定的一部分个人财产,其中婚前财产属于一种。
3、离婚前男方由于工伤或其他的意外事件得到的赔偿款
这部分财产属于男方私有谁都无权侵夺,女方是带不走的。
4、通过遗嘱或者赠予得来的财产等等
如果男方父母去世之后留下的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如下: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中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离婚哪三样东西必须归男方”的相关知识。 某日,李某和罗某在某市一ktv唱歌,因为志趣相投,便走在了一起,两人有说有笑,一起k歌,一起喝酒,走出ktv之后,还一起去某某餐厅约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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