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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意愿签字的协议怎么证明无效

2022-06-1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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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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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最大值法第24条引入新规则诱使对方签字不符合相互协定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说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包括双方都具有夫妻身份双方都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引诱、强迫另一方以一方名义签署或批准所欠债务,同时双方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如双方同意也不得共同借款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从最高法律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在涉及婚姻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债务关系各方的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表示学术界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四条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化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注重债务的时间而忽视了夫妻一方外债的目的和用途也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约定,此外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与债务无关“不参与债务的形成配偶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的性质或者证明债权人在与配偶签订贷款合同时知道双方已同意实行单独财产制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本问题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举证责任问题即第三条夫妻以个人名义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对举证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薛这样读这篇文章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个人名义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一般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第二法院通过确立举证责任对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救济即如果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1解释的目的是改进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事实上去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律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明确了法院对夫妻一方的虚假债务、违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最高法律再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连带债务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回顾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2003年最高法律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2)时实践中更多反映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债逃避”的问题。结合当时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问题最高法律通过对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即“债权人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债务债权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领域的许多学者认为第二十四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恶意串通的现象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也增加了难度现实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甚至法院适用法令第二十四条不借款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违法债务的极端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律于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补充规定(二)和关于妥善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立场不受保护。

同时最高法律还指出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最高法律在总结审判经验、反复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司法解释。解释还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引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重点2解释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差距和遗漏

在记者招待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说目前民法典正在加紧制定过程包括夫妻债务、婚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和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在此背景下本解释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的规定而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原则的精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着眼于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紧密编织法律网络、检查漏洞、填补漏洞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和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件的发生。

中国婚姻家庭学会副会长、中国女子学院党委书上说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完善立法和司法审判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实现。虽然新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标准并相应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但问题的彻底解决仍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期待婚姻家庭编能够借鉴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立法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服务。”

根据最高法律的负责人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即夫妻一方的债权和财产所有权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时既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无名债权方的合法权益。“说白了既不能让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获得两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上述知识是小到“最高法第24条引入新规则诱使对方签字不符合相互协定“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随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增加最高法院出台了24项新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作了规定。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咨询。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法"24条"新规: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

最高法24条新规出台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新情况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4条”新规。按照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那么在实践中怎样才算是达成了“双方合意”呢?

对这一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表示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利于各方权益保护

从最高法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中可以看到此次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分配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此举有利于保护债务关系中各方的权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说学界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个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过于绝对以“婚姻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标准只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而忽视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目的和用途也没有考虑夫妻是否有此合意此外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诉讼中否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债务无关“让未参与债务形成的未举债配偶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者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解决了举证责任的问题即第3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性质认定、举证责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释。薛就此解读道此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其次通过确立举证责任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即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应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焦点1,解释旨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其实去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就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明确法院对夫妻一方所负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此次最高法再次发布司法解释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回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2003年最高法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问题最高法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多位婚姻法领域的学者表示当时24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

不过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法院适用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对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立场。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解释也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焦点2,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查缺补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说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补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表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是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据最高法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最高法院解释: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

近日最高法院补充规定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负债,第三人主张权利均不支持。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8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4条适用引发的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且规定了除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24条新规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记者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夏吟兰说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此条法律适用问题有观点主张修订甚至废止。那么这个条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最高法为什么坚持保留?为什么要出补充规定和通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焦点一,为什么会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了这条规定。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2001年婚姻法构建了现代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再加上从另一个角度所区分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的债权以及共同的债务共同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杜万华进一步分析“第三人只有在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可由他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反过来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就得共同来还还完以后夫妻内部再处理夫妻之间的有约定,我把你的债务还了你把你的财产补给我。”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杜万华介绍在2001年时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夫妻在社会交往包括市场运作过程中与债权人之间如何处理财产关系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反映到全国人大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

最高法当时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杜万华坦言说制定这条时在他们内部争论还是比较大的反复讨论至今还记得当时争论的各种非常激烈的场面其实现在所说的那种情况当时都考虑到了。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24条最终表述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基本遏制。

焦点二,为什么要颁布补充规定和通知?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2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也陆续收到来信来访反映这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杜万华介绍近年来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全国妇联同志介绍他们收到情况开始是在2013年这两年稍微多一些。

反映的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杜万华指出“我们的诚信建设、道德建设还没有跟上社会的步伐要事实求是地看到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些简单化的现象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可能都存在问题甚至还出现过在执行期间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个别现象。”

杜万华分析这些现象其实与24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废除此条规定更是弊大于利。“2001年(修订)婚姻法就把“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废了让我们出司法解释再肯定下来明显跟人大的立法思路冲突。现在主流的还认为24条必须保留。假如说你把它废掉了这些问题还在不在?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还是事实查清的问题?法律分配的是权利义务关系。”

焦点三,补充规定和通知要解决什么问题?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依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负债由夫妻共同承担适用24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主要针对虚假债务和违法犯罪债务。“虚假债务肯定是不保护的违法犯罪的债务也是不保护的。”

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对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排在第一条的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杜万华说“无论是夫妻俩坑债权人还是夫妻一方联合债权人坑配偶另一方严格说这就叫缺德审理夫妻案子我们就主张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这也符合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贯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方针。”

依据通知法院要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严审查明确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比如民诉法的规定证人出庭要做保证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既然要人家承担共同债务就得让人家有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同时他们对各种违法债务都做了一系列的限制。

通知要求全面审查证据防止机械简单办案。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查。杜万华表示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杜万华还强调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重点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配偶一方是要进入法庭的可以抗辩要求债权人把证据举出来不能说出了这个钱老公说我认可那就成立了吗?作为配偶的一方要说你是在哪里借的?时间、地点当着法庭全部说清楚。”

通知再次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制裁虚假诉讼、虚构债务行为强调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强调确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杜万华表示“法院的判决只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权利能不能实现还要看债务人自己的履行能力。如果有能力不履行就要强制执行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找到你让你履行如果他真的没有能力了吃饭都成问题了对他的基本生存权是要保护的。”

杜万华表示最高法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焦点四,解释旨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其实去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就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明确法院对夫妻一方所负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此次最高法再次发布司法解释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回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2003年最高法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问题最高法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多位婚姻法领域的学者向记者表示当时24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

不过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法院适用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对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立场。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解释也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焦点五,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查缺补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说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补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也告诉记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是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据最高法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违背意愿签字的协议怎么证明无效”的相关知识。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是指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引诱、强迫另一方以一方名义签署或批准所欠债务,同时双方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习惯如双方同意也不得共同借款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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