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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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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前财产清算如何进行
离婚前财产的清算一般都是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行的商议或者事前有约定的从约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书面约定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个人财产的确定。除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个人财产外根据婚姻法第1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特有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可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如家庭成员全体共同投资兴建的房屋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未分割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农业、副业、工商业所得的收益及以共同收益购置的财产等。家庭财产的外延、范围要比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广泛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受赠、获得奖励、因人身受伤害获得赔偿金等属于其个人财产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管理权但不能视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需要分割的无疑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有夫妻之外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后再进行分割。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的男女对于自己的财产一般都是不会选择礼让的所以夫妻的财产中只要是自己的都会经过清算而确定最后根据平等的方式进行分割才是最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但是一般来说清算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再有问题的找法院来解决。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1、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2、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离婚时如何清算对方资产”的相关知识。1,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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