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军产房子孙可以继承居住吗

2022-06-14 10:42

3895人已浏览

张旭

张旭律师

已帮助 1462

好评157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专业分析

军产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被告之父王某系1945年参加革命的军队干部1971年因病去世后母亲刘某就一直住在总后勤部政治部当年分给王某的房子里并一直享受遗属待遇由部队供养。在2010年8月总后勤部政治部根据父亲王某生前参加革命年限、对部队的贡献及生前职务考虑分配给母亲刘某一套位于丰台区某小区房屋。同年10月开发商给母亲刘某购买此房交款通知书母亲刘某交齐购房款后取得了该房所有权。母亲刘某因肺癌晚期于2011年8月不幸去世。母亲刘某曾于去世前对此房屋分配问题由明确的意愿,即四位子女共同继承拥有份额每人均等各占25。

母亲刘某于去世前召开过三次家庭会议2010年10月31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现在这个房子是我的(将来)我死后你们四个人分怎么分由你们自己商量。2010年12月7日召开第二次家庭会议立下第一份遗嘱,在刘某百年之后此套房屋由长子王某1、长女王某2、次子王某4、三子王某3四人共同继承拥有份额每人均等各占25。2010年12月19日召开第三次家庭会议立下第二份遗嘱,在刘某百年之后此套房屋由长子王某1、长女王某2、次子王某4、三子王某3四人共同继承拥有份额每人均等各占25。母亲刘某两份遗嘱中对房屋的分配安排是一致的。

母亲去世后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独占该房屋原告一直未放弃继承权且多次与被告商量对该房屋的处分事宜但是被告均予以拒绝。故该房屋截止目前一直处于未分割状态属于原被告共同拥有的财产。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房产一套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原被告对该房屋各享有25份额。

被告王某4辩称,涉案房产系母亲刘某为被告及被告之子申请的。双方父亲于1971年因病去世刘某系军队干部遗属一直居住在北京总后勤部被告之子长期与刘某居住故约定由被告出资并装修。购房款是被告朋友们借款共计41万元加上自己存款共计607600元用于购房一次性转账给总后购房处。故涉案房屋并非由刘某购买。被告于2011年1月12日缴纳了储藏室款1981元后办理完毕购房全部手续房屋由被告及刘某一起使用并非如原告所称由被告独占房屋。对于原告所述刘某的两份遗嘱被告并没有列席家庭会议遗嘱也不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王某1多次打电话给刘某要求购买该房屋但遭到拒绝王某1以自己也是亲生孩子为由多次与刘某吵闹故即使母亲说出死后房屋人人有份的话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两份遗嘱均是在家庭会议上所签但家庭会议被告均没有列席且没有签字故我不认可该两份遗嘱。母亲于2011年1月15日曾主动起草过特别说明明确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这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刘某生前没有签订过购房合同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更没有实际出资购房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民法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被告被告依法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故涉案房产应该归被告所有。即使涉案房产认定为是刘某的遗产被告依然可以依照特别说明来继承刘某的遗产既然原告提供了标题为我的意愿作为刘某的遗嘱说明原告对此种形式的遗嘱是认可的故原告也应该对被告提交的遗嘱形式认可被告提交的遗嘱形成时间晚于原告提交的遗嘱故应该按照刘某后立的遗嘱将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王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名子女长子王某1、长女王某2、次子王某4、三子王某3。王某于1971年12月10日去世刘某于2011年8月11日去世。总后勤部政治部出具证明记载,2010年8月总后勤部以照顾王某遗属名义分配给刘某军队经济适用房一套由其自行购买。空军后勤部机关某指挥部于2010年10月28日向刘某发放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款通知书要求其将727600元(包括房款577600元、储藏室款30000元、停车款120000元)尽快存入指定账户。2010年11月24日王某4将607600元从自己账户汇至空军后勤部机关某指挥部2011年1月12日补交现金1981元后发放房屋钥匙开具购房发票(发票右下角有王某4代字样)。庭审中王某4提交三份借条及存折以证明2010年为了凑房款分别向朋友们借款并且已经归还。

另查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屋至今未下发产权证。

庭审中王某1、王某2、王某3提交2010年12月7月、12月19日刘某立有的打印遗嘱两份名称为我的意愿(内容略)。王某4提交2011年1月15日刘某立有的打印遗嘱名称为特别说明(内容略)。

庭审中王某1、王某2、王某3提供2010年10月31日开家庭会议的视频光盘王某4不认可此视频的真实性认为光盘内容不完整系经过剪辑其中带有王某1诱导性言辞无法判断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此证据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

本院认为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屋系王某的军队分配给遗属刘某的虽然刘某未与军队签署购房合同也未下发房产证但可以认定此房屋系刘某的财产刘某去世后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原被告均有继承权。王某4称房款系其缴纳房屋就应归其所有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无论是王某1、王某2、王某3所出示的二份我的意愿还是王某4所出示的特别说明均系刘某对其百年之后身后财产的安排与处理实质上应系刘某所立遗嘱故我的意愿中没有王某4的签字并不影响遗嘱的形成。但此三份遗嘱均系打印件落款处均有刘某签字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在场见证此三份遗嘱均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三份遗嘱均为无效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无效的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涉案房产至今未下发产权证故本院不宜处理房屋所有权仅处理房屋居住使用权故王某1、王某2、王某3以物权确认为案由诉讼并无不当。王某4对房屋的出资应作为刘某生前所欠债务在继承案件中另案解决。

判决结果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屋一套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共同居住使用各占共有份额的四分之一。

购买军产房有何风险

1、在看好军产房谈好价钱后一定要在交定金前到该军产房所管理部队的营房科去询问该房能不能更名因为有很多军产房市按照部队营房性质建造不能买卖。如果说是按照商品房性质建造能买卖的一定要让干休所的营房科开具同意此房有原房主专卖给想买主的证明军产房买卖一定是需要部队同意才可以交易。如果部队不给开这个同意卖房证明那这个房子就是按照营房建造的不能买卖以后很有可能你买了这个房子也不是你的。这一点在部队军产房有明确规定请参考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2、交定金前一定要自己去部队营房科询问更名事宜不要让房东陪着去住军产房的房东一定认识营房科的人以防房东和营房科的人商量好了糊弄人。明明不能更名的糊弄买家交钱后结果不能正常手续更名不能正常合法手续更名部队以后不承认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等以后出现问题了你都没处找这些人去就算找到了又有什么用事情已经出了操心难受的不还是买家自己。所以一定要自己去问干休所营房科的人那样得到的答案才是最真实的。买房子办手续的事一定要名正言顺才行这样才最有效。

3、交定金一定不要多交以免以后发生什么变故事事难料。

购买二手军产房一定要把手续多要。首先要干休所同意把房子卖给你的证明然后签订军产房二手买卖协议内容一定要写详细因为房子没有产权证要防止房东以后房子涨价了后反悔向你要房子。然后房东的原购房发票要更名房东手里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更名一定要注意的是房东手里和干休所签的房屋合同是一式两份也有一式三份的这个要在交定金前自己打听清楚每份合同都要更名才行要不然不能是算更名手续。还有在干休所或是军区一定有一份房屋管理档案就相当于老百姓的户籍档案这个是军产房子的这个档案也一定要更名要不然部队是不会承认这个房子是你的。

4、最后要记住是干休所营房科的哪位帮你办的这些手续最好留有证据以防以后出现纠纷时好解决不过到时如果该人转业了什么的话那也就没什么办法了。最好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有录音作为证据以防万一。军产房二手交易复杂不受法律保护干休所的军产房一般都不能合法在部队办理更名很有可能你买了个房子以后也不是你的出现纠纷。买家花钱买的是房子不是纠纷和烦恼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不要购买二手军产房一般大的二手房中介都不会代理军产房的二手买卖买家一定要谨防受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旦产生问题时由于是军产房的纠纷地方法院都有可能不受理军产房的二手买卖合同还不能办理公证没有什么能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干休所的房子都是按照军队营房盖的没有产权不能更名的还买它干什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军产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会判决继承人共同居住吗

军产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会判决继承人共同居住吗

军产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会判决继承人共同居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军产房第一继承人能产权变更吗

军产房是极为特殊的一种房产形式土地是行政划拨给军队由他们建房大多用于部队自用其中有一部分也推向了市场。此类相当于免地价的住宅项目自然价格极低。但是此类房产并不归地方政府管理不能办理房产证军产房虽然不能办理房产证但是军队可以办理军产证该房产也被承认为私产也可以转让。军产房虽然不能作为抵押贷款等他用但产权还是有一定保障的。

一、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二、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三、同时依据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四、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五、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六、军产房是国家军事机关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军事机关,该房屋一般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且理论上存在被征用的可能,军人对军产房一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七、如果军产房经过了房改,已经变为了军人个人的私产,房屋所有权证已注明为军人的个人私产,这样的房子再经过所在军事机关的审批才能上市交易,因为这样的房屋涉及到国家的军事秘密和军事安全.

八、军产房是国家批给军队的房用地一般情况下必须得一次性付款的。军产证的性质有点象集资房不能抵押或贷款因土地是部队的地方政府亦无权干涉转名只需所属的军区办事处或管理处改名即可亦有房产证由军区提供的此类房在新开盘的时候才可以做短期的贷款按揭二手交易做按揭就比较困难!

九、购买军产房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1、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只有使用权建议不要购买2、如果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个人私产是否有部队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批文。

十、军产房户口迁移立户和妻子随迁问题1、需本人凭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到房产所在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2、夫妻随迁入户须符合下列条件A、夫妻分居满二年B、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C、该户内未发生过超生事实。

十一、军产房学位申请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开具的证明(附缴款收据)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

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1、对于公租房(使用权房)符合公房出售条件的应在生前先购买为售后公房(产权房)依法取得产权证后子女可依法继承。

2、或者生前变更公房的承租人变更公房的承租人根据当地的政策条件办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军产房子孙可以继承居住吗”的相关知识。母亲刘某于去世前召开过三次家庭会议2010年10月31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现在这个房子是我的(将来)我死后你们四个人分怎么分由你们自己商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3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8166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邢颖

邢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start 5.0分 服务: 299人 好评: 0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